6.3.1 檢驗項目為5.2~5.8七項。
6.3.2 出廠檢驗項目中任一項不合格時,允許進行返工,直至滿足該要求。
6.3.3 控制器必須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按出廠檢驗項目逐臺檢驗合格,并簽發(fā)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7.1.1 控制器均應有清晰、耐久的產品標志和質量檢驗標志。
7.1.2 產品標志
產品標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a)制造廠名;
b)產品名稱;
c)產品型號;
d)商標;
e)制造日期及產品編號;
f)產品主要技術參數。
7.1.3 質量檢驗標志
質量檢驗標志應包括以下內容:
a)本標準代號及編號;
b)檢驗部門名稱;
c)合格標志。
6.3.2 出廠檢驗項目中任一項不合格時,允許進行返工,直至滿足該要求。
6.3.3 控制器必須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按出廠檢驗項目逐臺檢驗合格,并簽發(fā)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7.1.1 控制器均應有清晰、耐久的產品標志和質量檢驗標志。
7.1.2 產品標志
產品標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a)制造廠名;
b)產品名稱;
c)產品型號;
d)商標;
e)制造日期及產品編號;
f)產品主要技術參數。
7.1.3 質量檢驗標志
質量檢驗標志應包括以下內容:
a)本標準代號及編號;
b)檢驗部門名稱;
c)合格標志。


防火卷簾門施工及驗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