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和超限情況表(至少5份);
(二) 建筑結構工程超限設計的可行性論證報告(附件6,至少5份);
(三) 建設項目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四) 結構工程初步設計計算書(主要結果,至少5份);
(五) 初步設計文件(建筑和結構工程部分,至少5份);
(六) 當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時,應提供理由和相應的說明;
(七) 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應提交抗震試驗方案;
(八) 進行風洞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應提交風洞試驗報告。
第七條 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提供的資料,應符合下列具體要求:
(一) 高層建筑工程超限設計可行性論證報告。應說明其超限的類型(對高度超限、規(guī)則性超限工程,如高度、轉換層形式和位置、多塔、連體、錯層、加強層、豎向不規(guī)則、平面不規(guī)則;對屋蓋超限工程,如跨度、懸挑長度、結構單元總長度、屋蓋結構形式與常用結構形式的不同、支座約束條件、下部支承結構的規(guī)則性等)和超限的程度,并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術措施,包括抗震、抗風技術措施的適用性、可靠性,整體結構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強措施,預期的性能目標,屋蓋超限工程尚包括有效保證屋蓋穩(wěn)定性的技術措施。
(二)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包括巖土特性參數、地基承載力、場地類別、液化評價、剪切波速測試成果及地基基礎方案。當設計有要求時,應按規(guī)范規(guī)定提供結構工程時程分析所需的資料。
處于抗震不利地段時,應有相應的邊坡穩(wěn)定評價、斷裂影響和地形影響等場地抗震性能評價內容。
(三) 結構設計計算書。應包括軟件名稱和版本,力學模型,電算的原始參數(設防烈度和設計地震分組或基本加速度、所計入的單向或雙向水平及豎向地震作用、周期折減系數、阻尼比、輸入地震時程記錄的時間、地震名、記錄臺站名稱和加速度記錄編號,風荷載、雪荷載和設計溫差等),結構自振特性(周期,扭轉周期比,對多塔、連體類和復雜屋蓋含必要的振型),整體計算結果(對高度超限、規(guī)則性超限工程,含側移、扭轉位移比、樓層受剪承載力比、結構總重力荷載代表值和地震剪力系數、樓層剛度比、結構整體穩(wěn)定、墻體(或筒體)和框架承擔的地震作用分配等;對屋蓋超限工程,含屋蓋撓度和整體穩(wěn)定、下部支承結構的水平位移和扭轉位移比等),主要構件的軸壓比、剪壓比(鋼結構構件、桿件為應力比)控制等。
對計算結果應進行分析。時程分析結果應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結果進行比較。對多個軟件的計算結果應加以比較,按規(guī)范的要求確認其合理、有效性。風控制時和屋蓋超限工程應有風荷載效應與地震效應的比較。
(四) 初步設計文件。設計深度深度應符合《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guī)定》的要求,設計說明要有建筑安全等級、抗震設防分類、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設計地震分組、結構的抗震等級等內容。
(五)提供抗震試驗數據和研究成果。如有提供應有明確的適用范圍和結論。


鋼結構防火涂料 GB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