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基坑工程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文件,結合現場條件和周邊環(huán)境保護要求、氣候等情況,編制支護結構施工方案。臨水基坑施工方案應根據波浪、潮位等對施工的影響進行編制,并應符合防汛主管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
6.1.2 基坑支護結構施工應與降水、開挖相互協調,各工況和工序應符合設計要求。
6.1.3 基坑支護結構施工與拆除不應影響主體結構、鄰近地下設施與周圍建(構)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必要時應采取減少不利影響的措施。
6.1.4 支護結構施工前應進行試驗性施工,并應評估施工工藝和各項參數對基坑及周邊環(huán)境的影響程度;應根據試驗結果調整參數、工法或反饋修改設計方案。
6.1.5 支護結構施工和開挖過程中,應對支護結構自身、已施工的主體結構和鄰近道路、市政管線、地下設施、周圍建(構)筑物等進行施工監(jiān)測,施工單位應采用信息施工法配合設計單位采用動態(tài)設計法,及時調整施工方法及預防風險措施,并可通過采用設置隔離樁、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反壓與配合降水糾偏等技術措施,控制鄰近建(構)筑物產生過大的不均勻沉降。
6.1.6 施工現場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車輛行走路線等應符合設計荷載控制要求;當設置施工棧橋時,應按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棧橋的施工、使用及保護方案。
6.1.7 當遇有可能產生相互影響的鄰近工程進行樁基施工、基坑開挖、邊坡工程、盾構頂進、爆破等施工作業(yè)時,應確定相互間合理的施工順序和方法,必要時應采取措施減少相互影響。
6.1.8 遇有雷雨、6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暫停施工,并應對現場的人員、設備、材料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條文說明 6.1 一般規(guī)定
6.1.1 基坑工程施工前應學習和研究設計文件,充分了解設計意圖;并根據設計文件、現場條件、周邊環(huán)境、氣候條件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達到保證基坑工程、地下結構安全施工和減少對基坑周邊環(huán)境影響的目的。
由于基坑工程的施工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和不可預見性,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應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并建立相應的應急響應機制,配置足夠的應急材料、機械、人力等資源。
江、河、湖、海等堤壩附近基坑工程應加強對堤壩的保護。直接臨水基坑工程一般需要修筑臨時性圍堰,創(chuàng)造干作業(yè)條件。筑島施工時施工平臺應注意潮汐影響,施工平臺應高出最高潮水位或最高水位。
6.1.2 根據工程實踐,基坑支護結構變形與施工工況有很大關系。應根據工程場地實際和設計要求,確定合理的施工方案,明確支護結構施工與土方開挖、降水、地下結構施工各工序間的合理作業(yè)時間與工序控制,關鍵是在實際施工中嚴格按照施工方案組織施工,這對于保證基坑工程安全、減小基坑支護結構變形和環(huán)境影響意義重大。
6.1.3 支護結構在施工和拆除階段對已施工的樁基、鄰近建筑物、道路管線、地下設施等有不同影響。支護結構施工時應根據環(huán)境條件要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如采用擠土效應較小的三軸水泥土攪拌樁隔水、地下連續(xù)墻施工時加強槽壁穩(wěn)定性監(jiān)測或采取槽壁加固、調整槽段寬度、選用優(yōu)質泥漿,不允許進行混凝土支撐爆破的區(qū)域可采用鋼支撐等。
此外,在基坑工程與保護對象之間設置隔斷屏障,對需保護的管線應采取架空保護,鄰近建筑物預先進行基礎加固、托換等措施也可以有效減少基坑工程對環(huán)境的不利影響。
6.1.4 支護結構施工與場地的地質條件密切相關,具有一定的不可預見性。應進行試驗性施工,可及時發(fā)現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源及問題,并能獲得相關的施工參數,對之后的正式施工進行指導。避免支護結構正式施工時發(fā)生類似事故,確保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工程情況,對于環(huán)境保護要求較高的工程或地質條件較復雜的情況下,不應在原位進行試成槽;對于要求較低的工程可進行原位試成槽。
6.1.5 基坑工程施工必須采取信息施工法,對支護結構自身、已經完成的樁基、地下結構以及基坑影響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道路的沉降、位移等進行監(jiān)測,并根據監(jiān)測信息及時調整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或工藝。
隨著近年來基坑工程規(guī)模日益擴大,基坑工程對周邊環(huán)境影響不容忽視。一般情況下,若基坑開挖深度超過相鄰建(構)筑物的基礎底標高,或在原有樁基、地下管線附近進行開挖,或鄰近有地鐵、高架及老建筑、保護建筑等的,除進行監(jiān)測外,還應采取針對性的環(huán)境保護措施。
基坑監(jiān)測測點不僅設置在基坑區(qū)域之外,往往在基坑內和支護結構上也設置了一些水位、變形等觀測點。這些測點容易受到土方開挖、周邊重車行走等因素的影響,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保護,這是基坑工程信息施工法的基礎和前提。
6.1.6 緊鄰圍護墻的地面超載和施工荷載對支護結構影響很大,往往引起圍護墻變形的增大,其荷載大小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予以控制。重型設備行走區(qū)域應與設計協商先行采取加固處理或按實際荷載大小、位置進行相關區(qū)域支護結構設計。地面超載包括坑外的臨時施工堆載如零星的建筑材料、小型施工器材等,設計中通常按不大于20kN/m2考慮。施工荷載指在基坑開挖期間,作用在坑邊或圍護墻附近荷載較大且時間較長或頻繁出現的荷載,如挖土機、土方車等。
當基坑開挖深度深且設置多道支撐或基坑周邊無施工場地和施工通道時,可考慮設置施工棧橋或施工平臺供車輛行走與材料堆放。施工棧橋可與基坑支撐、立柱體系結合設置,也可獨立設置。
6.1.7 基坑工程鄰近正在進行樁基施工(主要指具有明顯擠土效應的錘擊式或壓人式樁基施工)、基坑開挖、邊坡開挖、盾構頂進時,相鄰工程應通過調整施工流程,協調好各自的施工進度等,避免有害影響的產生。
6.1.2 基坑支護結構施工應與降水、開挖相互協調,各工況和工序應符合設計要求。
6.1.3 基坑支護結構施工與拆除不應影響主體結構、鄰近地下設施與周圍建(構)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必要時應采取減少不利影響的措施。
6.1.4 支護結構施工前應進行試驗性施工,并應評估施工工藝和各項參數對基坑及周邊環(huán)境的影響程度;應根據試驗結果調整參數、工法或反饋修改設計方案。
6.1.5 支護結構施工和開挖過程中,應對支護結構自身、已施工的主體結構和鄰近道路、市政管線、地下設施、周圍建(構)筑物等進行施工監(jiān)測,施工單位應采用信息施工法配合設計單位采用動態(tài)設計法,及時調整施工方法及預防風險措施,并可通過采用設置隔離樁、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反壓與配合降水糾偏等技術措施,控制鄰近建(構)筑物產生過大的不均勻沉降。
6.1.6 施工現場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車輛行走路線等應符合設計荷載控制要求;當設置施工棧橋時,應按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棧橋的施工、使用及保護方案。
6.1.7 當遇有可能產生相互影響的鄰近工程進行樁基施工、基坑開挖、邊坡工程、盾構頂進、爆破等施工作業(yè)時,應確定相互間合理的施工順序和方法,必要時應采取措施減少相互影響。
6.1.8 遇有雷雨、6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暫停施工,并應對現場的人員、設備、材料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條文說明 6.1 一般規(guī)定
6.1.1 基坑工程施工前應學習和研究設計文件,充分了解設計意圖;并根據設計文件、現場條件、周邊環(huán)境、氣候條件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達到保證基坑工程、地下結構安全施工和減少對基坑周邊環(huán)境影響的目的。
由于基坑工程的施工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和不可預見性,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應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并建立相應的應急響應機制,配置足夠的應急材料、機械、人力等資源。
江、河、湖、海等堤壩附近基坑工程應加強對堤壩的保護。直接臨水基坑工程一般需要修筑臨時性圍堰,創(chuàng)造干作業(yè)條件。筑島施工時施工平臺應注意潮汐影響,施工平臺應高出最高潮水位或最高水位。
6.1.2 根據工程實踐,基坑支護結構變形與施工工況有很大關系。應根據工程場地實際和設計要求,確定合理的施工方案,明確支護結構施工與土方開挖、降水、地下結構施工各工序間的合理作業(yè)時間與工序控制,關鍵是在實際施工中嚴格按照施工方案組織施工,這對于保證基坑工程安全、減小基坑支護結構變形和環(huán)境影響意義重大。
6.1.3 支護結構在施工和拆除階段對已施工的樁基、鄰近建筑物、道路管線、地下設施等有不同影響。支護結構施工時應根據環(huán)境條件要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如采用擠土效應較小的三軸水泥土攪拌樁隔水、地下連續(xù)墻施工時加強槽壁穩(wěn)定性監(jiān)測或采取槽壁加固、調整槽段寬度、選用優(yōu)質泥漿,不允許進行混凝土支撐爆破的區(qū)域可采用鋼支撐等。
此外,在基坑工程與保護對象之間設置隔斷屏障,對需保護的管線應采取架空保護,鄰近建筑物預先進行基礎加固、托換等措施也可以有效減少基坑工程對環(huán)境的不利影響。
6.1.4 支護結構施工與場地的地質條件密切相關,具有一定的不可預見性。應進行試驗性施工,可及時發(fā)現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源及問題,并能獲得相關的施工參數,對之后的正式施工進行指導。避免支護結構正式施工時發(fā)生類似事故,確保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工程情況,對于環(huán)境保護要求較高的工程或地質條件較復雜的情況下,不應在原位進行試成槽;對于要求較低的工程可進行原位試成槽。
6.1.5 基坑工程施工必須采取信息施工法,對支護結構自身、已經完成的樁基、地下結構以及基坑影響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道路的沉降、位移等進行監(jiān)測,并根據監(jiān)測信息及時調整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或工藝。
隨著近年來基坑工程規(guī)模日益擴大,基坑工程對周邊環(huán)境影響不容忽視。一般情況下,若基坑開挖深度超過相鄰建(構)筑物的基礎底標高,或在原有樁基、地下管線附近進行開挖,或鄰近有地鐵、高架及老建筑、保護建筑等的,除進行監(jiān)測外,還應采取針對性的環(huán)境保護措施。
基坑監(jiān)測測點不僅設置在基坑區(qū)域之外,往往在基坑內和支護結構上也設置了一些水位、變形等觀測點。這些測點容易受到土方開挖、周邊重車行走等因素的影響,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保護,這是基坑工程信息施工法的基礎和前提。
6.1.6 緊鄰圍護墻的地面超載和施工荷載對支護結構影響很大,往往引起圍護墻變形的增大,其荷載大小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予以控制。重型設備行走區(qū)域應與設計協商先行采取加固處理或按實際荷載大小、位置進行相關區(qū)域支護結構設計。地面超載包括坑外的臨時施工堆載如零星的建筑材料、小型施工器材等,設計中通常按不大于20kN/m2考慮。施工荷載指在基坑開挖期間,作用在坑邊或圍護墻附近荷載較大且時間較長或頻繁出現的荷載,如挖土機、土方車等。
當基坑開挖深度深且設置多道支撐或基坑周邊無施工場地和施工通道時,可考慮設置施工棧橋或施工平臺供車輛行走與材料堆放。施工棧橋可與基坑支撐、立柱體系結合設置,也可獨立設置。
6.1.7 基坑工程鄰近正在進行樁基施工(主要指具有明顯擠土效應的錘擊式或壓人式樁基施工)、基坑開挖、邊坡開挖、盾構頂進時,相鄰工程應通過調整施工流程,協調好各自的施工進度等,避免有害影響的產生。


鋼結構防火涂料 GB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