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檢驗類別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 出廠檢驗
7.2.1 排煙機應經工廠檢驗部門逐臺檢驗合格方可出廠。
7.2.2 出廠檢驗按 5.2、5.5、5.8、5.9、5.10.1.4 和 5.10.2.1的規(guī)定進行。
7.2.3 所檢項目全部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為合格.
7.3 型式檢驗
7.3.1 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 產品的結構、材料、關鍵零部件、生產工藝等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的質量時;
c) 正常連續(xù)生產滿三年時;
d)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f) 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時;
g) 質量監(jiān)督機構依法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3.2 型式檢驗的樣機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1臺,抽樣基數(shù)不應少于10臺。
7.3.3 型式檢驗的項目為本標準規(guī)定的全部項目。
7.3.4 所檢項目全部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方為合格。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jié)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