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國和國國家標準
柜式氣體滅火裝置
Cabinet gas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GB 16670-2006
發(fā)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fā)布時間:2006年3月1日
實施時間:2006年10月1日
本標準第4章、第5章和第7章為強制性,其余為推薦性。
本標準代替GB 16670-1996《柜式氣體滅火裝置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與GB 16670-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前言、第8章“標志、包裝、運輸、儲存”、第9章“使用說明書編寫要求”和附錄;
——第2章取消了對“GB 795-1989”、“GB 796-1989”、“GB 4717-1993”和“GB 14106-1993”的引用,增加了“GB/T 8979”、“GB 9969.1”、“GA 61”和“GA 400”的引用;
——第3章取消了術(shù)語“控制器”、“(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貯存壓力”、“最大工作壓力”和“最小工作壓力”;
——原標準第4章取消;
——增加了型號編制;
——在表1中增加了“柜式七氟丙烷、氮氣、氬氣、三氟甲烷滅火裝置”的參數(shù)要求,刪去了“柜式鹵代烷1211、1301滅火裝置”的參數(shù)要求;
——增加了裝置滅火性能的要求;
——增加了瓶組充裝的滅火劑和充壓氣體的要求、瓶組的標志要求,取消了瓶組的強度要求;
——增加了容器、信號反饋部件、檢漏部件、減壓部件的要求和相應的試驗方法;
——補充了容器閥的要求和相應的試驗方法;
——對檢驗規(guī)則的內(nèi)容進行了增補。
本標準附錄A~附錄P為規(guī)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第二分技術(shù)委員會(SAC/TC113/SC2)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起草,四川威龍消防設備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連喜、高云升、董海斌、李習民、汪映標、周平、張君娜。
本標準于1996年首次發(fā)布,本次為首次修訂。
柜式氣體滅火裝置
Cabinet gas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GB 16670-2006
發(fā)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fā)布時間:2006年3月1日
實施時間:2006年10月1日
本標準第4章、第5章和第7章為強制性,其余為推薦性。
本標準代替GB 16670-1996《柜式氣體滅火裝置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與GB 16670-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前言、第8章“標志、包裝、運輸、儲存”、第9章“使用說明書編寫要求”和附錄;
——第2章取消了對“GB 795-1989”、“GB 796-1989”、“GB 4717-1993”和“GB 14106-1993”的引用,增加了“GB/T 8979”、“GB 9969.1”、“GA 61”和“GA 400”的引用;
——第3章取消了術(shù)語“控制器”、“(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貯存壓力”、“最大工作壓力”和“最小工作壓力”;
——原標準第4章取消;
——增加了型號編制;
——在表1中增加了“柜式七氟丙烷、氮氣、氬氣、三氟甲烷滅火裝置”的參數(shù)要求,刪去了“柜式鹵代烷1211、1301滅火裝置”的參數(shù)要求;
——增加了裝置滅火性能的要求;
——增加了瓶組充裝的滅火劑和充壓氣體的要求、瓶組的標志要求,取消了瓶組的強度要求;
——增加了容器、信號反饋部件、檢漏部件、減壓部件的要求和相應的試驗方法;
——補充了容器閥的要求和相應的試驗方法;
——對檢驗規(guī)則的內(nèi)容進行了增補。
本標準附錄A~附錄P為規(guī)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第二分技術(shù)委員會(SAC/TC113/SC2)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起草,四川威龍消防設備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連喜、高云升、董海斌、李習民、汪映標、周平、張君娜。
本標準于1996年首次發(fā)布,本次為首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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