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穩(wěn)壓運行
5.4.1.1 補氣式設備應具有給水壓力控制與罐內(nèi)水位控制互鎖功能。
5.4.1.2 在p3~p4工作壓力范圍和氣壓水罐液位變化范圍內(nèi),設備的設定壓力與實測壓力的偏差以及對于不同壓力擾動測得的重復性偏差均不得大于0.02MPa。液位控制重復性偏差不應大于1.0cm。
5.4.1.3 具有消防水池(水箱)水位控制功髓的設備,在消防穩(wěn)壓運行狀態(tài),遇水池水位低于設定限制時,設備應自動停止穩(wěn)壓泵工作并發(fā)出缺水報警信號,如遇火警不應影響消防泵組的啟動運行。
5.4.1.4 穩(wěn)壓泵組應采用交替運行方式。投入消防運行狀態(tài)后,穩(wěn)壓泵組應停止工作。
5.4.2 消防運行狀態(tài)啟動方式
設備的消防運行狀態(tài)啟動方式應符合GB 27898.1-2011中5.4.2的要求。
5.4.3 消防運行狀態(tài)退出方式
設備的消防運行狀態(tài)退出方式應符合GB 27898.1-2011中5.4.3的要求。
5.4.4 水泵切換
設備的水泵切換功能應符合GB 27898.1-2011中5.4.4的要求。
5.4.5巡檢
設備的巡檢功能應符合GB 27898.1-2011中5.4.5的要求。
5.4.6 運行記錄
設備的運行記錄功能應符合GB 27898.1-2011中5.4.6的要求。
5.4.7 無負壓(疊壓)設備的特殊要求
5.4.7.1 設備在水源壓力為正常取水壓力條件下按最大穩(wěn)壓工作流量給水時,設備與水源連接處不應產(chǎn)生負壓。
5.4.7.2 設備在水源壓力低于取水壓力下限p5時應報警,當穩(wěn)流補償器低于下限水位時應自動停機保護,并具有報警功能;當水源水壓水位恢復后應能自動啟動恢復工作。
5.4.7.3 設備應按自動恒壓方式給水,其壓力控制偏差不應大于0.02MPa。
5.4.1.1 補氣式設備應具有給水壓力控制與罐內(nèi)水位控制互鎖功能。
5.4.1.2 在p3~p4工作壓力范圍和氣壓水罐液位變化范圍內(nèi),設備的設定壓力與實測壓力的偏差以及對于不同壓力擾動測得的重復性偏差均不得大于0.02MPa。液位控制重復性偏差不應大于1.0cm。
5.4.1.3 具有消防水池(水箱)水位控制功髓的設備,在消防穩(wěn)壓運行狀態(tài),遇水池水位低于設定限制時,設備應自動停止穩(wěn)壓泵工作并發(fā)出缺水報警信號,如遇火警不應影響消防泵組的啟動運行。
5.4.1.4 穩(wěn)壓泵組應采用交替運行方式。投入消防運行狀態(tài)后,穩(wěn)壓泵組應停止工作。
5.4.2 消防運行狀態(tài)啟動方式
設備的消防運行狀態(tài)啟動方式應符合GB 27898.1-2011中5.4.2的要求。
5.4.3 消防運行狀態(tài)退出方式
設備的消防運行狀態(tài)退出方式應符合GB 27898.1-2011中5.4.3的要求。
5.4.4 水泵切換
設備的水泵切換功能應符合GB 27898.1-2011中5.4.4的要求。
5.4.5巡檢
設備的巡檢功能應符合GB 27898.1-2011中5.4.5的要求。
5.4.6 運行記錄
設備的運行記錄功能應符合GB 27898.1-2011中5.4.6的要求。
5.4.7 無負壓(疊壓)設備的特殊要求
5.4.7.1 設備在水源壓力為正常取水壓力條件下按最大穩(wěn)壓工作流量給水時,設備與水源連接處不應產(chǎn)生負壓。
5.4.7.2 設備在水源壓力低于取水壓力下限p5時應報警,當穩(wěn)流補償器低于下限水位時應自動停機保護,并具有報警功能;當水源水壓水位恢復后應能自動啟動恢復工作。
5.4.7.3 設備應按自動恒壓方式給水,其壓力控制偏差不應大于0.02MPa。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