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災,可以適用簡易調查程序:
(一)沒有人員傷亡的;
(二)直接財產(chǎn)損失輕微的;
(三)當事人對火災事故事實沒有異議的;
(四)沒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項的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報公安部備案。
第十三條 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表明執(zhí)法身份,說明調查依據(jù); (二)調查走訪當事人、證人,了解火災發(fā)生過程、火災燒損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損等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三)查看火災現(xiàn)場并進行照相或者錄像; (四)告知當事人調查的火災事故事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當場制作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當事人。
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在二日內將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前款第二項的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報公安部備案。
第十三條 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表明執(zhí)法身份,說明調查依據(jù); (二)調查走訪當事人、證人,了解火災發(fā)生過程、火災燒損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損等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三)查看火災現(xiàn)場并進行照相或者錄像; (四)告知當事人調查的火災事故事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當場制作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當事人。
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在二日內將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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