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博物館建筑的照明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博物館照明設計規(guī)范》GB/T 23863和《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規(guī)定。
8.2.2 博物館建筑的照明設計應遵循有利于觀賞展品和保護展品的原則,并應安全可靠、經(jīng)濟適用、技術(shù)先進、節(jié)約能源、維修方便。
8.2.3 展廳內(nèi)展品的照明應根據(jù)展品的類別確定,且照度標準值不應大于表8.2.3的規(guī)定:
表8.2.3 展廳展品照度標準值

續(xù)表8.2.3

8.2.4 博物館部分場所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8.2.4的規(guī)定。 表8.2.4 博物館建筑相關場所照度標準值

續(xù)表8.2.4

注:1 表中照度標準值為參考平面上的維持平均照度值。 2 藏品修復室、標本制作室的照度標準值采用混合照明的照度標準值,其一 般照明的照度值按混合照明照度的20%~30%選取;當對象是對光敏感或 特別敏感的材料,應減少局部照明的時間,并應有防紫外線的措施。 8.2.5 除科技館、技術(shù)博物館外,展廳照明質(zhì)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一般照明應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選取; 2 當展廳內(nèi)只有一般照明時,地面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7; 3 平面展品的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8; 高度大于1.4m的平面展品,其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4; 4 展廳內(nèi)一般照明的統(tǒng)一眩光值(UGR) 不宜大于19; 5 展品與其背景的亮度比不宜大于3 : 1。 8.2.6 立體造型的展品應通過定向照明和漫射照明相結(jié)合的方式表現(xiàn)其立體感,并宜通過試驗方式確定。 8.2.7 展廳照明光源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鹵素燈或其他新型光源。有條件的場所宜采用光纖、導光管、LED等照明。 8.2.8 一般展品展廳直接照明光源的色溫應小于5300K; 對光線敏感展品展廳直接照明光源的色溫應小于3300K。 8.2.9 在陳列繪畫、彩色織物以及其他多色展品等對辨色要求高的場所,光源一般顯色指數(shù)(Ra)不應低于90; 對辨色要求不高的場所,光源一般顯色指數(shù)(Ra) 不應低于80。 8.2.10 博物館建筑室內(nèi)照明光源色表按其相關色溫分為三組,光源色表分組宜按表8.2.10確定。 表8.2.10 光源色表分組

8.2.11 藏品庫房室內(nèi)和對光特別敏感展品的照明應選用無紫外線的光源,并應有遮光裝置。展廳內(nèi)的一般照明應采用紫外線少的光源。對于對光敏感及特別敏感的展品或藏品,使用光源的紫外線相對含量應小于20μW/lm,其年曝光量不應大于本規(guī)范表8.2.3的規(guī)定。
條文說明
8.2 照明 8.2.3,8.2.4 表8.2.3和表8.2.4是根據(jù)《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的規(guī)定編制。 8.2.5 本條規(guī)定了除科技館、技術(shù)博物館外的展廳照明質(zhì)量基本要求。 1 由于觀眾的注意力往往是被吸引向最亮處,所以展廳常會采用很強的局部照明照亮處在較暗環(huán)境中的展品,來吸引觀眾的注意力,但這也會妨礙觀眾看清細節(jié),因此展廳內(nèi)需要設置一般照明,而一般照明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選取較為恰當。 5 展品與其背景的亮度控制在3:1左右,可提高展品觀賞效果,特別是對于有光澤或被放入玻璃鏡框內(nèi)的壁掛式展品,可有效減少反射眩光,并防止光澤上出現(xiàn)映象。 8.2.6 對于立體造型的展品,為了獲得良好的實體感效果,設置定向照明是較好的方法,可以將定向型聚光燈設置在展品的側(cè)前上方40°~60°的位置,其照度為一般照明的2倍~5倍,當展品為暗色如青銅像等,其照度宜為一般照明的5倍~10倍,以體現(xiàn)展品的立體感。采用定向和漫射照明相結(jié)合能較好體現(xiàn)展品的立體感,對于特別重要的展品造型的立體感,宜在現(xiàn)場通過實驗來確定最佳立體感效果。 8.2.9 展品照明要有良好的顯色性,才能獲得好的觀賞效果。 8.2.11 由于紫外輻射易引起展品變褪色,而紅外輻射使展品溫度上升,使展品產(chǎn)生干化、變形、裂紋等。展品變褪色損害程度取決于受輻射的程度,曝光時間和輻射光的光譜特性及不同材料吸收輻射的能力和經(jīng)受影響的能力,環(huán)境因素如高溫、高濕和大氣中各種活性氣體亦可增加展品變褪色速度。光對展品的損害作用的大小與展品上的曝光量(照度與時間的乘積)成正比,為此應將曝光量限制在最小范圍內(nèi)。曝光量包括展覽及非展覽時的全部光照。 一般熒光燈的紫外線相對含量在40μW/lm~250μW/lm,鹵素燈的紫外線相對含量不大于130μW/lm,因此不能用于對光敏感及特別敏感展品的照明中。

續(xù)表8.2.3

8.2.4 博物館部分場所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8.2.4的規(guī)定。 表8.2.4 博物館建筑相關場所照度標準值

續(xù)表8.2.4

注:1 表中照度標準值為參考平面上的維持平均照度值。 2 藏品修復室、標本制作室的照度標準值采用混合照明的照度標準值,其一 般照明的照度值按混合照明照度的20%~30%選取;當對象是對光敏感或 特別敏感的材料,應減少局部照明的時間,并應有防紫外線的措施。 8.2.5 除科技館、技術(shù)博物館外,展廳照明質(zhì)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一般照明應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選取; 2 當展廳內(nèi)只有一般照明時,地面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7; 3 平面展品的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8; 高度大于1.4m的平面展品,其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4; 4 展廳內(nèi)一般照明的統(tǒng)一眩光值(UGR) 不宜大于19; 5 展品與其背景的亮度比不宜大于3 : 1。 8.2.6 立體造型的展品應通過定向照明和漫射照明相結(jié)合的方式表現(xiàn)其立體感,并宜通過試驗方式確定。 8.2.7 展廳照明光源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鹵素燈或其他新型光源。有條件的場所宜采用光纖、導光管、LED等照明。 8.2.8 一般展品展廳直接照明光源的色溫應小于5300K; 對光線敏感展品展廳直接照明光源的色溫應小于3300K。 8.2.9 在陳列繪畫、彩色織物以及其他多色展品等對辨色要求高的場所,光源一般顯色指數(shù)(Ra)不應低于90; 對辨色要求不高的場所,光源一般顯色指數(shù)(Ra) 不應低于80。 8.2.10 博物館建筑室內(nèi)照明光源色表按其相關色溫分為三組,光源色表分組宜按表8.2.10確定。 表8.2.10 光源色表分組

8.2.11 藏品庫房室內(nèi)和對光特別敏感展品的照明應選用無紫外線的光源,并應有遮光裝置。展廳內(nèi)的一般照明應采用紫外線少的光源。對于對光敏感及特別敏感的展品或藏品,使用光源的紫外線相對含量應小于20μW/lm,其年曝光量不應大于本規(guī)范表8.2.3的規(guī)定。
條文說明
8.2 照明 8.2.3,8.2.4 表8.2.3和表8.2.4是根據(jù)《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的規(guī)定編制。 8.2.5 本條規(guī)定了除科技館、技術(shù)博物館外的展廳照明質(zhì)量基本要求。 1 由于觀眾的注意力往往是被吸引向最亮處,所以展廳常會采用很強的局部照明照亮處在較暗環(huán)境中的展品,來吸引觀眾的注意力,但這也會妨礙觀眾看清細節(jié),因此展廳內(nèi)需要設置一般照明,而一般照明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選取較為恰當。 5 展品與其背景的亮度控制在3:1左右,可提高展品觀賞效果,特別是對于有光澤或被放入玻璃鏡框內(nèi)的壁掛式展品,可有效減少反射眩光,并防止光澤上出現(xiàn)映象。 8.2.6 對于立體造型的展品,為了獲得良好的實體感效果,設置定向照明是較好的方法,可以將定向型聚光燈設置在展品的側(cè)前上方40°~60°的位置,其照度為一般照明的2倍~5倍,當展品為暗色如青銅像等,其照度宜為一般照明的5倍~10倍,以體現(xiàn)展品的立體感。采用定向和漫射照明相結(jié)合能較好體現(xiàn)展品的立體感,對于特別重要的展品造型的立體感,宜在現(xiàn)場通過實驗來確定最佳立體感效果。 8.2.9 展品照明要有良好的顯色性,才能獲得好的觀賞效果。 8.2.11 由于紫外輻射易引起展品變褪色,而紅外輻射使展品溫度上升,使展品產(chǎn)生干化、變形、裂紋等。展品變褪色損害程度取決于受輻射的程度,曝光時間和輻射光的光譜特性及不同材料吸收輻射的能力和經(jīng)受影響的能力,環(huán)境因素如高溫、高濕和大氣中各種活性氣體亦可增加展品變褪色速度。光對展品的損害作用的大小與展品上的曝光量(照度與時間的乘積)成正比,為此應將曝光量限制在最小范圍內(nèi)。曝光量包括展覽及非展覽時的全部光照。 一般熒光燈的紫外線相對含量在40μW/lm~250μW/lm,鹵素燈的紫外線相對含量不大于130μW/lm,因此不能用于對光敏感及特別敏感展品的照明中。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