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的5.2、5.3、5.5、5.6、5.7、5.10、5.17、5.19為強制性條文,其余為推薦性條文。
本標準與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批準的EN 145—1997《呼吸保護器 自給式壓縮氧型或壓縮氧氮型呼吸器 要求、試驗、標記》(英文版)的采標程度為非等效,主要差異如下:
——按照漢語習慣對一些編排格式進行了修改;
——將一些適用于國際標準的表述改為適用于我國標準的表述;
——分類中增加了180這一類型;
——定量供氧量的指標不同;
——正壓性能試驗方法不同;
——減少了一些零部件要求。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第五分技術(shù)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凌新亮、徐耀亮、戴國定、曹家勝、殷海波、余進、馬善清。
——將一些適用于國際標準的表述改為適用于我國標準的表述;
——分類中增加了180這一類型;
——定量供氧量的指標不同;
——正壓性能試驗方法不同;
——減少了一些零部件要求。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第五分技術(shù)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凌新亮、徐耀亮、戴國定、曹家勝、殷海波、余進、馬善清。


住宅設(shè)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shè)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