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檢驗分類
蓄光消防安全標志的檢驗分類應符合GA 480.1-2004中7.1的要求。
7.2 型式檢驗時機
蓄光消防安全標志的型式檢驗時機應符合GA 480.1-2004中7.2的要求。
7.3 型式檢驗的樣品抽取方法和樣品數(shù)量
7.3.1 抽樣基數(shù)
產(chǎn)品型號和標志名稱各異的樣品的抽樣基數(shù)均不應少于50個。
7.3.2 樣品抽取方法
7.3.2.1 抽樣方法
采用GB/T 10111規(guī)定的方法利用隨機數(shù)骰子隨機抽取樣品。
7.3.2.2 樣品的抽取步驟
a) 隨機抽取產(chǎn)品型號和標志名稱各異的樣品各一個;
b) 在基材、色材、邊框和安全色各異的產(chǎn)品中隨機加抽標志型號最大的樣品各三個;
c) 若存在輔助標志,應將帶有輔助標志的標志牌作為樣品抽取。
7.4 出廠檢驗的抽樣方法
出廠檢驗的抽樣方法應符合GA 480.1-2004中7.4的要求。
7.5 不合格分類
本部分5.1~5.4.1、5.8、5.11、5.12、8.1、8.2的不合格分類見GA480.1-2004的7.5。
其余各條的不合格分類見表2。

7.6 檢驗項目、檢驗順序和判定準則
7.6.1 型式檢驗的檢驗順序和檢驗項目
型式檢驗的檢驗順序和檢驗項目見表3,判定準則見表4。


在檢驗過程中,將7.3.2.2a)和b)中抽取的具有相同基材、色材的樣品作為一類。每類樣品中將標志型號和圖形符號相同的四個樣品分別作為一組,作主檢樣品;其他樣品作為一組,作輔檢樣品。
7.6.2 出廠檢驗項目、判定準則
出廠檢驗項目、判定準則見表5。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