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根據(jù)7.1.2設定排煙系統(tǒng)的空氣流量,移走模擬樣品,關閉試樣出入門,點燃輻射板,讓裝置預熱至少1小時,直到箱體溫度穩(wěn)定。
7.2.2 測量輻射板黑體溫度。與按7.1.6校準時記錄的溫度相比較,黑體溫度的偏差應在±5℃范圍內,箱體溫度偏差應在±10℃范圍內。
如果黑體溫度和箱體溫度超出了給定的溫度范圍,那么應調整輻射板燃氣/空氣的輸入量。在新的溫度測試之前,試驗裝置需穩(wěn)定至少15min,當試驗溫度達到給定溫度要求時,就可進行試驗了。
如果要測量煙氣,那么調節(jié)測煙系統(tǒng),使其輸出值等于100%。在試驗之前,保證測試系統(tǒng)的穩(wěn)定,否則進一步調整。用凈化空氣檢查光源和觀察系統(tǒng),如果有必要可進一步調節(jié)使其滿足要求。
7.2.3 將試件(包括它的底層材料和基材)安裝在試件夾上。然后在組合件背后添加鋼夾并緊固螺釘,或者根據(jù)樣品特性及使用說明書使用其他方法安裝。對于多層紡織地毯的試驗,可在試驗前使用真空吸塵器進行表面清潔,然后把試件安裝在夾具內,再放在滑動平臺上。
點燃點火器,讓它離試件零點至少50mm,將滑動平臺移入試驗箱并立即關上樣品出入門,試驗開始,開啟計時和記錄裝置。
保持點火器離試件零點至少50mm,預熱2min后,按4.5中的規(guī)定讓點火器火焰與距試件夾具內邊緣10mm的試件接觸。讓點火火焰與試件接觸10min,然后移開點火器,讓它離零點至少50mm,熄滅點火火焰。在試驗過程中,輻射板燃氣和空氣應保持穩(wěn)定。 7.2.4 試驗開始后,每隔10min觀測火焰熄滅時火焰前端與試件零點前10mm間的距離,觀察并記錄試驗過程中明顯的現(xiàn)象,比如閃燃、熔化、起泡、火焰熄滅后再燃時間和位置、火焰將試件燒穿等。 另外,記錄下火焰到達每50mm刻度時的時間和該時刻火焰前端到達的最遠距離,精確到10mm。
試驗應在進行30min后結束,除非委托方要求更長的試驗時間。 7.2.5 若有需要,應按附錄A進行煙氣測試。
7.2.6 測試某一方向和與這一方向垂直的兩塊試件。比較CHF和/或HF-30值,在測試值最低的那個方向再重復兩次試驗,總共需作4次試驗。 7.2.7 黑體溫度和箱體溫度未達到7.2.2要求時,不能進行下一個試驗。試驗夾具在安裝新試件時應達到室溫。
保持點火器離試件零點至少50mm,預熱2min后,按4.5中的規(guī)定讓點火器火焰與距試件夾具內邊緣10mm的試件接觸。讓點火火焰與試件接觸10min,然后移開點火器,讓它離零點至少50mm,熄滅點火火焰。在試驗過程中,輻射板燃氣和空氣應保持穩(wěn)定。 7.2.4 試驗開始后,每隔10min觀測火焰熄滅時火焰前端與試件零點前10mm間的距離,觀察并記錄試驗過程中明顯的現(xiàn)象,比如閃燃、熔化、起泡、火焰熄滅后再燃時間和位置、火焰將試件燒穿等。 另外,記錄下火焰到達每50mm刻度時的時間和該時刻火焰前端到達的最遠距離,精確到10mm。
試驗應在進行30min后結束,除非委托方要求更長的試驗時間。 7.2.5 若有需要,應按附錄A進行煙氣測試。
7.2.6 測試某一方向和與這一方向垂直的兩塊試件。比較CHF和/或HF-30值,在測試值最低的那個方向再重復兩次試驗,總共需作4次試驗。 7.2.7 黑體溫度和箱體溫度未達到7.2.2要求時,不能進行下一個試驗。試驗夾具在安裝新試件時應達到室溫。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