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開挖基坑(槽)發(fā)現(xiàn)地裂、局部上層滯水或土層地質情況等與勘察文件不符合時,應及時會同勘察、設計等單位協(xié)商處理措施。
6.2.2 地基基礎施工宜采取分段作業(yè),施工過程中基坑(槽)不得暴曬或泡水。地基基礎工程宜避開雨天施工;雨期施工時,應采取防水措施。
6.2.3 基坑(槽)開挖時,應及時采取封閉措施。土方開挖應在基底設計標高以上預留150mm~300mm土層,并應待下一工序開始前繼續(xù)挖除,驗槽后,應及時澆筑混凝土墊層或采取其他封閉措施。
6.2.4 坡地土方施工時,挖方作業(yè)應由坡上方自上而下開挖;填方作業(yè)應自下而上分層壓實。坡面形成后,應及時封閉。
開挖土方時應保護坡腳。坡頂棄土至開挖線的距離應通過穩(wěn)定性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5m。
6.2.5 灌注樁施工時,成孔過程中嚴禁向孔內注水??椎滋撏两?jīng)清理后,應及時灌注混凝土成樁。
6.2.6 基礎施工出地面后,基坑(槽)應及時分層回填,填料宜選用非膨脹土或經(jīng)改良后的膨脹土,回填壓實系數(shù)不應小于0.94。
條文說明
6.2 地基和基礎施工
6.2.1~6.2.4 地基和基礎施工,要確保地基土的含水量變化幅度減少到最低。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都應圍繞這一目的實施。因此,膨脹土場地上進行開挖工程時,應采取嚴格保護措施,防止地基土體遭到長時間的曝露、風干、浸濕或充水。分段開挖、及時封閉,是減少地基土的含水量變化幅度的主要措施;預留部分土層厚度,到下一道工序開始前再清除,能同時達到防止持力層土的擾動和減少水分較大變化的目的。
對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工程,以及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huán)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工程,應對其安全施工方案進行專項審查。
6.2.6 基坑(槽)回填土,填料可選用非膨脹土、弱膨脹土及摻有石灰或其他材料的膨脹土,并保證一定的壓實度。對于地下室外墻處的肥槽,宜采用非膨脹土或經(jīng)改良的弱膨脹土及級配砂石作填料,可減少水平膨脹力的不利影響。


鋼結構防火涂料 GB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