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基坑回填應在構筑物的地下部分驗收合格后及時進行。不需做滿水試驗的構筑物,在墻體的強度未達到設計強度以前進行基坑回填時,其允許回填高度應與設計商定。
4.6.2 回填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或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
4.6.3 回填前應清除基坑內的雜物、建筑垃圾,并將積水排除干凈。
4.6.4 每層回填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情況及所用機具,經過現場試驗確定,層厚差不得超出100mm。
4.6.5 應均勻回填、分層壓實,其壓實度應符合本規(guī)范表4.7.7的規(guī)定和設計要求。
4.6.6 鋼、木板樁支撐的基坑回填,支撐的拆除應自下而上逐層進行?;犹钔翂簩嵏叨冗_到支撐或土錨桿的高度時,方可拆除該層支撐。拆除后的孔洞及拔出板樁后的孔洞宜用砂填實。
4.6.7 雨期應經常檢驗回填土的含水量,隨填、隨壓,防止松土淋雨;填土時基坑四周被破壞的土堤及排水溝應及時修復;雨天不宜填土。
4.6.8 冬期在道路或管道通過的部位不得回填凍土,其他部位可均勻摻入凍土,其數量不應超過填土總體積的15%,但凍土的塊徑不得大于150mm。
4.6.9 基坑回填后,必須保持原有的測量控制樁點和沉降觀測樁點;并應繼續(xù)進行觀測直至確認沉降趨于穩(wěn)定,四周建(構)筑物安全為止。
4.6.10 基坑回填土表面應略高于地面,整平,并利于排水。 條文說明 4.6 基坑回填
4.6.4 回填作業(yè)技術參數,如每層填筑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情況及所用機具,經過現場試驗確定,以保證回填壓實滿足要求。
4.6.5 壓實度,有的規(guī)范稱為“壓實系數”;本規(guī)范中的壓實度除注明者外,皆以輕型擊實試驗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為100%。
4.6.6 鋼、木板樁支護的基坑回填時,應按本條規(guī)定拆除鋼、木板樁,并對拆除后孔洞及拔出板樁后的孔洞應用砂填實。
4.6.9 本條強調基坑回填后,必須保持原有的測量控制樁點以及沉降觀測樁點;并應繼續(xù)進行觀測自至確認沉降趨于穩(wěn)定,四周建(構)筑物安全無損為止。
4.6.2 回填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或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
4.6.3 回填前應清除基坑內的雜物、建筑垃圾,并將積水排除干凈。
4.6.4 每層回填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情況及所用機具,經過現場試驗確定,層厚差不得超出100mm。
4.6.5 應均勻回填、分層壓實,其壓實度應符合本規(guī)范表4.7.7的規(guī)定和設計要求。
4.6.6 鋼、木板樁支撐的基坑回填,支撐的拆除應自下而上逐層進行?;犹钔翂簩嵏叨冗_到支撐或土錨桿的高度時,方可拆除該層支撐。拆除后的孔洞及拔出板樁后的孔洞宜用砂填實。
4.6.7 雨期應經常檢驗回填土的含水量,隨填、隨壓,防止松土淋雨;填土時基坑四周被破壞的土堤及排水溝應及時修復;雨天不宜填土。
4.6.8 冬期在道路或管道通過的部位不得回填凍土,其他部位可均勻摻入凍土,其數量不應超過填土總體積的15%,但凍土的塊徑不得大于150mm。
4.6.9 基坑回填后,必須保持原有的測量控制樁點和沉降觀測樁點;并應繼續(xù)進行觀測直至確認沉降趨于穩(wěn)定,四周建(構)筑物安全為止。
4.6.10 基坑回填土表面應略高于地面,整平,并利于排水。 條文說明 4.6 基坑回填
4.6.4 回填作業(yè)技術參數,如每層填筑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情況及所用機具,經過現場試驗確定,以保證回填壓實滿足要求。
4.6.5 壓實度,有的規(guī)范稱為“壓實系數”;本規(guī)范中的壓實度除注明者外,皆以輕型擊實試驗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為100%。
4.6.6 鋼、木板樁支護的基坑回填時,應按本條規(guī)定拆除鋼、木板樁,并對拆除后孔洞及拔出板樁后的孔洞應用砂填實。
4.6.9 本條強調基坑回填后,必須保持原有的測量控制樁點以及沉降觀測樁點;并應繼續(xù)進行觀測自至確認沉降趨于穩(wěn)定,四周建(構)筑物安全無損為止。


鋼結構防火涂料 GB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