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外觀要求
探測器表面應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xiàn)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無松動。
4.2.2 探測器組成及標準報警長度
4.2.2.1 探測器應由敏感部件和與其相連的信號處理單元等部分組成,敏感部件可分為感溫電纜、空氣管、感溫光纖、光纖光柵及其接續(xù)部件、點式感溫元件及其接續(xù)部件等。
4.2.2.2 探測器的拆裝以及部件的連續(xù)應僅能使用專用工具方可進行。
4.2.2.3 探測器的標準報警長度不應大于制造商標稱的標準報警長度,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a)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標準報警長度不應大于1m。
b)空氣管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標準報警長度不應大于最大使用長度的10%,且不大于10m。
c)分布式光纖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標準報警長度不應大于3m。
d)光纖光柵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和線式多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標準報警長度不應大于10m,每個標準報警長度應至少包含一個完整的感溫元件,并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不大于1m;
——大于1m,且不大于3m;
——大于3m時,分布定位式探測器的每個感溫元件應能按部位識別,分區(qū)定位式探測器的每個感溫元件應能按分區(qū)識別,且每一分區(qū)敏感部件的長度不應大于100m。
注:標準報警長度是指探測器符合本標準探測器動作性能要求所需的最短受熱長度。
4.2.3 探測器敏感部件
4.2.3.1 每只探測器敏感部件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a)分布式光纖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和光纖光柵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敏感部件總長度不大于15km;
b)空氣管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單個敏感部件長度應在20m~100m之間,總長度不大于800m。
c)纜式線型感溫器和線式多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敏感部件總長度不大于2km。
4.2.3.2 光纖光柵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和線式多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感溫元件的間距L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標準報警長度不大于1m,L不能改變;
b)標準報警長度大于1m,且不大于3m,L可在1m~3m范圍內(nèi)變化;
c)標準報警長度大于3m,L可在3m~10m范圍內(nèi)變化。
4.2.3.3 光纖光柵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和線式多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在感溫元件處應有明顯的非粘貼性標識或在敏感部件外護套設有以1m為間隔的標示,標示的間隔誤差不大于10mm,每隔50m應有可以標識敏感部件實際長度的以米為單位的長度標示。
4.2.3.4 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和分布式光纖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敏感部件外護套應設有以1m為間隔的標示,標示的間隔誤差不大于10mm,每隔50m應有可以標識敏感部件實際長度的以米為單位的長度標示。
4.2.4 探測器信號處理單元
4.2.4.1分布式光纖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和線式多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信號處理單元的通道不應大于8個。
4.2.5 主要部件性能
4.2.5.1 一般要求
探測器的主要部件應采用符合國家將有關標準要求的定型產(chǎn)品,同時應符合下述要求。
4.2.5.2 指示燈
4.2.5.2.1 所有指示燈都應采用中文清晰地標注其功能。
4.2.5.2.2 各指示燈處于點亮狀態(tài)時,在其正前方3m處,在光照度不超過500lx的環(huán)境條件下,應清晰可見。
4.2.5.3 顯示屏(器)
4.2.5.3.1 顯示屏(器)均應至少采用中文顯示信息。
4.2.5.3.2 顯示屏(器)處于顯示狀態(tài)時,在光照度不超過500lx的環(huán)境條件下,顯示的信息應在其正前方0.8m處、22.5°視角范圍內(nèi)清晰可讀。
4.2.5.4 音響器件
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在探測器音響器件正前方1m處的聲壓級(A計權)應大于65dB,小于115dB。
4.2.5.5 開關和按鍵
開關和按鍵(鈕)應操作靈活、可靠,功能標注清晰。
4.2.5.6 輔助設備連接
探測器連接其他輔助設備(遠程確認燈、控制繼電器等)時,與輔助設備間連接線的開路和短路不應影響探測器的正常工作。
4.2.5.7 接線端子
4.2.5.7.1 接線端子應設在探測器內(nèi)部。
4.2.5.7.2 接線端子的功能應標注清晰。
4.2.5.7.3 不同電壓等級的接線端子應分開設置。
4.2.5.8 電源過流保護器件
探測器電源過流保護器件,其額定保護動作電流值一般不應大于探測器最大工作電流的2倍;當最大工作電流大于6A時,額定保護動作電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該器件處應清楚標注其參數(shù)值。
4.2.6 防護性能
探測器的防護性能應符合GB 23757-2009中3.2的要求。
4.2.7 使用說明書
探測器應有相應的中文使用說明書,且使用說明書的內(nèi)容應滿足GB/T 9969的要求。
探測器表面應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xiàn)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無松動。
4.2.2 探測器組成及標準報警長度
4.2.2.1 探測器應由敏感部件和與其相連的信號處理單元等部分組成,敏感部件可分為感溫電纜、空氣管、感溫光纖、光纖光柵及其接續(xù)部件、點式感溫元件及其接續(xù)部件等。
4.2.2.2 探測器的拆裝以及部件的連續(xù)應僅能使用專用工具方可進行。
4.2.2.3 探測器的標準報警長度不應大于制造商標稱的標準報警長度,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a)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標準報警長度不應大于1m。
b)空氣管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標準報警長度不應大于最大使用長度的10%,且不大于10m。
c)分布式光纖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標準報警長度不應大于3m。
d)光纖光柵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和線式多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標準報警長度不應大于10m,每個標準報警長度應至少包含一個完整的感溫元件,并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不大于1m;
——大于1m,且不大于3m;
——大于3m時,分布定位式探測器的每個感溫元件應能按部位識別,分區(qū)定位式探測器的每個感溫元件應能按分區(qū)識別,且每一分區(qū)敏感部件的長度不應大于100m。
注:標準報警長度是指探測器符合本標準探測器動作性能要求所需的最短受熱長度。
4.2.3 探測器敏感部件
4.2.3.1 每只探測器敏感部件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a)分布式光纖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和光纖光柵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敏感部件總長度不大于15km;
b)空氣管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單個敏感部件長度應在20m~100m之間,總長度不大于800m。
c)纜式線型感溫器和線式多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敏感部件總長度不大于2km。
4.2.3.2 光纖光柵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和線式多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感溫元件的間距L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標準報警長度不大于1m,L不能改變;
b)標準報警長度大于1m,且不大于3m,L可在1m~3m范圍內(nèi)變化;
c)標準報警長度大于3m,L可在3m~10m范圍內(nèi)變化。
4.2.3.3 光纖光柵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和線式多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在感溫元件處應有明顯的非粘貼性標識或在敏感部件外護套設有以1m為間隔的標示,標示的間隔誤差不大于10mm,每隔50m應有可以標識敏感部件實際長度的以米為單位的長度標示。
4.2.3.4 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和分布式光纖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敏感部件外護套應設有以1m為間隔的標示,標示的間隔誤差不大于10mm,每隔50m應有可以標識敏感部件實際長度的以米為單位的長度標示。
4.2.4 探測器信號處理單元
4.2.4.1分布式光纖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和線式多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信號處理單元的通道不應大于8個。
4.2.5 主要部件性能
4.2.5.1 一般要求
探測器的主要部件應采用符合國家將有關標準要求的定型產(chǎn)品,同時應符合下述要求。
4.2.5.2 指示燈
4.2.5.2.1 所有指示燈都應采用中文清晰地標注其功能。
4.2.5.2.2 各指示燈處于點亮狀態(tài)時,在其正前方3m處,在光照度不超過500lx的環(huán)境條件下,應清晰可見。
4.2.5.3 顯示屏(器)
4.2.5.3.1 顯示屏(器)均應至少采用中文顯示信息。
4.2.5.3.2 顯示屏(器)處于顯示狀態(tài)時,在光照度不超過500lx的環(huán)境條件下,顯示的信息應在其正前方0.8m處、22.5°視角范圍內(nèi)清晰可讀。
4.2.5.4 音響器件
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在探測器音響器件正前方1m處的聲壓級(A計權)應大于65dB,小于115dB。
4.2.5.5 開關和按鍵
開關和按鍵(鈕)應操作靈活、可靠,功能標注清晰。
4.2.5.6 輔助設備連接
探測器連接其他輔助設備(遠程確認燈、控制繼電器等)時,與輔助設備間連接線的開路和短路不應影響探測器的正常工作。
4.2.5.7 接線端子
4.2.5.7.1 接線端子應設在探測器內(nèi)部。
4.2.5.7.2 接線端子的功能應標注清晰。
4.2.5.7.3 不同電壓等級的接線端子應分開設置。
4.2.5.8 電源過流保護器件
探測器電源過流保護器件,其額定保護動作電流值一般不應大于探測器最大工作電流的2倍;當最大工作電流大于6A時,額定保護動作電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該器件處應清楚標注其參數(shù)值。
4.2.6 防護性能
探測器的防護性能應符合GB 23757-2009中3.2的要求。
4.2.7 使用說明書
探測器應有相應的中文使用說明書,且使用說明書的內(nèi)容應滿足GB/T 9969的要求。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