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火災報警控制器
Fire alarm control units
GB 4717-2005
發(fā)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實施日期:2006年6月1日
本標準的第5、6、7、8章內容為強制性,其余為推薦性。
本標準參考了ISO 7240-2:2003《火災探測報警系統 第2部分:控制和指示設備》。
本標準代替GB 4717-1993《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與GB 4717-93相比較,主要變化如下:
1 本標準在技術要求方面引入了國際標準ISO/FDIS 7240-2:2002中提出的最新要求,將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試驗改為火災報警功能、火災報警控制功能、故障報警功能、屏蔽功能、監(jiān)管功能、自檢功能、信息顯示與査詢功能、系統兼容功能、電源功能、軟件控制功能等項試驗;
2 本標準采用了最新版本的電磁兼容國際標準,增加了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浪涌(沖擊)抗擾度、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抗擾度等項試驗,選擇了適當的嚴酷等級,與國際標準對應;
3 本標準中關于產品安全性的要求增加泄漏電流試驗;
4 對軟件控制的產品提出了軟件文件要求;
5 本標準增加了檢驗規(guī)則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有利于產品的規(guī)?;a。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4717-1993。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遼寧省消防局;深圳市賦安安全系統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厲劍、宋希偉、丁宏軍、郭鐵南、費春祥、張德成、郭樹林、張學軍、李丁、李寧、孫宇。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 4717-1984
——GB 4717-1993。
火災報警控制器
Fire alarm control units
GB 4717-2005
發(fā)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實施日期:2006年6月1日
本標準的第5、6、7、8章內容為強制性,其余為推薦性。
本標準參考了ISO 7240-2:2003《火災探測報警系統 第2部分:控制和指示設備》。
本標準代替GB 4717-1993《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與GB 4717-93相比較,主要變化如下:
1 本標準在技術要求方面引入了國際標準ISO/FDIS 7240-2:2002中提出的最新要求,將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試驗改為火災報警功能、火災報警控制功能、故障報警功能、屏蔽功能、監(jiān)管功能、自檢功能、信息顯示與査詢功能、系統兼容功能、電源功能、軟件控制功能等項試驗;
2 本標準采用了最新版本的電磁兼容國際標準,增加了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浪涌(沖擊)抗擾度、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抗擾度等項試驗,選擇了適當的嚴酷等級,與國際標準對應;
3 本標準中關于產品安全性的要求增加泄漏電流試驗;
4 對軟件控制的產品提出了軟件文件要求;
5 本標準增加了檢驗規(guī)則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有利于產品的規(guī)?;a。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4717-1993。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遼寧省消防局;深圳市賦安安全系統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厲劍、宋希偉、丁宏軍、郭鐵南、費春祥、張德成、郭樹林、張學軍、李丁、李寧、孫宇。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 4717-1984
——GB 4717-199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