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產品的報廢處理參見國務院第551號令《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產品報廢處理程序,做好報廢處理記錄。
6.2.2 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按GBZ122要求進行報廢。使用單位及個人不得任意棄置離子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應將報廢的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按進貨渠道退回產品生產廠商、進口廠商或者他們的委托回收單位。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回收后,應將報廢的放射源集中收集到專用的放射性廢棄物容器中,然后集中送往國家指定的廢物庫(場)存放或處置。放射性廢棄物容器及其暫存處應有電離輻射警示標志。
6.2.3 電池的報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6.2.2 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按GBZ122要求進行報廢。使用單位及個人不得任意棄置離子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應將報廢的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按進貨渠道退回產品生產廠商、進口廠商或者他們的委托回收單位。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回收后,應將報廢的放射源集中收集到專用的放射性廢棄物容器中,然后集中送往國家指定的廢物庫(場)存放或處置。放射性廢棄物容器及其暫存處應有電離輻射警示標志。
6.2.3 電池的報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