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試驗標準;
b)任何與試驗方法的偏離;
c)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
d)報告編號;
e)送檢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f)生產(chǎn)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g)到樣日期;
h)產(chǎn)品信息;
i)相關的抽樣程序;
j)樣品的總體描述(包括:密度、面密度、厚度、產(chǎn)品的構造);
k)狀態(tài)調節(jié);
l)試驗日期;
m)測定的水當量;
n)按第8章的要求表述測試結果;
o)試驗現(xiàn)象;
p)注明“本試驗結果只與制品的試樣在特定試驗條件下的性能相關,不能將其作為評價該制品在實際使用中潛在火災危險性的唯一依據(jù)”。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