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1 儀器設(shè)備
秒表:分度值0.1s;
天平:精度1g;
量筒:分度值10mL。
MPZ/6型手提貯壓式泡沫滅火器或MSZ/6型手提貯壓式水型滅火器。噴嘴見圖1;滅火劑充裝量(6±0.2)L;充入氮氣壓力(表壓)(1.2±0.1)MPa。
也可以使用廠家提供的MPZ/6 型或MSZ/6 型滅火器及噴嘴,但其噴射時間和噴射距離性能應符合GB 4351.1—2005 的要求。
滅火劑:取經(jīng)6.7.2 樣品儲存試驗后的滅火劑。
6.7.2 樣品貯存試驗
取一定量的樣品,按6.2的規(guī)定首先進行抗凍結(jié)融化試驗,然后,在(60±2)°C的環(huán)境中進行7天高溫試驗,最后在(20±5)°C的環(huán)境中放置24h或以上,充裝滅火器。
6.7.3 A類火滅火試驗
6.7.3.1 試驗模型
A類火試驗模型由整齊堆放在金屬支架上(或其他類似的支架上)的木條和正方形金屬制的引燃盤構(gòu)成,支架髙400mm±10mm。
木條應經(jīng)過干燥處理,其含水率保持在10%?14%;木材的密度在含水率12%時應為0.45g/cm3~0.55g/cm3;木條的橫截面為正方形,邊長39mm±1mm,木材長度500mm±10mm。
木條分層堆放,上下層木條成直角排列,每層木條應間隔均勻。試驗模型為正方形木垛,其邊長等于木條的長度。試驗模型的木條根數(shù)、層數(shù)、引燃盤尺寸和引燃油量應符合GB 4351.1-2005中表11規(guī)定。木垛的邊緣木條應固定,以防止試驗時被滅火劑沖散。引燃A類火試驗模型用符合SH 0004—1990的120號溶劑油。
6.7.3.2 試驗條件
A類滅火試驗應在室內(nèi)進行,試驗室應具有足夠的空間,通風條件應滿足木垛自由燃燒的要求。
滅火試驗可有專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和隔輻射熱的防護服與手套。
6.7.3.3 試驗步驟
在引燃盤內(nèi)先倒入深度為30mm清水,再加入燃料,將引燃盤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點燃燃料,當燃料燒盡,可將引燃盤從木垛下抽出,讓木垛自由燃燒。當木垛燃燒至其質(zhì)量減少到原質(zhì)量的53%?57%時,則預燃結(jié)束。
注:木垛燃燒時的質(zhì)量損失可直接測定或采用被證明可以提供相當一致結(jié)果的其他方法測定。
預燃結(jié)束后即開始滅火。滅火應從木垛正面,距木垛不小于1.8m處開始噴射。然后接近木垛,并向頂部、底部、側(cè)面等噴射,但不能向木垛的背面噴射。滅火時應使滅火器保持最大開啟狀態(tài)并連續(xù)噴射,操作者和滅火器的任何部位不應觸及模型。
6.7.3.4 試驗評定
火焰熄滅后10min內(nèi)沒有可見的火焰(但10min內(nèi)出現(xiàn)不連續(xù)的火焰可不計),即為滅火成功。
滅火試驗中因木垛倒塌,則此次試驗無效。
滅火試驗應進行3次,其中有2次滅火成功,則視為成功。若連續(xù)2次滅火成功,第3次可以免做。
6.7.4 B類火滅火試驗
6.7.4.1 試驗模型
B類火滅火試驗模型由圓形盤內(nèi)放入燃料構(gòu)成,盤用鋼板制成,模型尺寸應符合GB 4351.1—2005 中表12的規(guī)定。燃料為符合SH 0004—1990要求的橡膠工業(yè)用溶劑油(適用于抗醇和非抗醇型)、99%丙酮(適用于抗醇型)。
6.7.4.2 試驗條件
B類火滅火試驗可在室外進行,但風速不應大于3.0m/s。但下雨、下雪或下冰雹時不應進行試驗。試驗時,油盤底部應與地面齊平,當油盤底部有加強筋時,必須使油盤底部不暴露于大氣中。
滅火試驗可有專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和隔輻射熱的防護服與手套。
6.7.4.3 試驗步驟
橡膠工業(yè)用溶劑油火試驗時,為了防止油盤變形,可加入清水,但盤內(nèi)水深不應大于50mm,不應小于15mm。99%丙酮火試驗時,不得加入清水。
點燃燃料,橡膠工業(yè)用溶劑油火預燃60s;99%丙酮火預燃120s。
預燃結(jié)束后即開始滅火。在滅火過程中,滅火器可以連續(xù)噴射或間歇噴射,但操作者不得踏上或踏入油盤進行滅火。
6.7.4.4 試驗評定
火焰熄滅后1min內(nèi)不出現(xiàn)復燃,且盤內(nèi)還有剩余燃料,則滅火成功。
滅火試驗應進行3次,其中有2次滅火成功,則視為成功。若連續(xù)2次滅火成功,第3次可以免做。
每次試驗均應使用新的燃料,經(jīng)燃燒后熄滅的燃料不得再次使用。
秒表:分度值0.1s;
天平:精度1g;
量筒:分度值10mL。
MPZ/6型手提貯壓式泡沫滅火器或MSZ/6型手提貯壓式水型滅火器。噴嘴見圖1;滅火劑充裝量(6±0.2)L;充入氮氣壓力(表壓)(1.2±0.1)MPa。
也可以使用廠家提供的MPZ/6 型或MSZ/6 型滅火器及噴嘴,但其噴射時間和噴射距離性能應符合GB 4351.1—2005 的要求。
滅火劑:取經(jīng)6.7.2 樣品儲存試驗后的滅火劑。
6.7.2 樣品貯存試驗取一定量的樣品,按6.2的規(guī)定首先進行抗凍結(jié)融化試驗,然后,在(60±2)°C的環(huán)境中進行7天高溫試驗,最后在(20±5)°C的環(huán)境中放置24h或以上,充裝滅火器。
6.7.3 A類火滅火試驗
6.7.3.1 試驗模型
A類火試驗模型由整齊堆放在金屬支架上(或其他類似的支架上)的木條和正方形金屬制的引燃盤構(gòu)成,支架髙400mm±10mm。
木條應經(jīng)過干燥處理,其含水率保持在10%?14%;木材的密度在含水率12%時應為0.45g/cm3~0.55g/cm3;木條的橫截面為正方形,邊長39mm±1mm,木材長度500mm±10mm。
木條分層堆放,上下層木條成直角排列,每層木條應間隔均勻。試驗模型為正方形木垛,其邊長等于木條的長度。試驗模型的木條根數(shù)、層數(shù)、引燃盤尺寸和引燃油量應符合GB 4351.1-2005中表11規(guī)定。木垛的邊緣木條應固定,以防止試驗時被滅火劑沖散。引燃A類火試驗模型用符合SH 0004—1990的120號溶劑油。
6.7.3.2 試驗條件
A類滅火試驗應在室內(nèi)進行,試驗室應具有足夠的空間,通風條件應滿足木垛自由燃燒的要求。
滅火試驗可有專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和隔輻射熱的防護服與手套。
6.7.3.3 試驗步驟
在引燃盤內(nèi)先倒入深度為30mm清水,再加入燃料,將引燃盤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點燃燃料,當燃料燒盡,可將引燃盤從木垛下抽出,讓木垛自由燃燒。當木垛燃燒至其質(zhì)量減少到原質(zhì)量的53%?57%時,則預燃結(jié)束。
注:木垛燃燒時的質(zhì)量損失可直接測定或采用被證明可以提供相當一致結(jié)果的其他方法測定。
預燃結(jié)束后即開始滅火。滅火應從木垛正面,距木垛不小于1.8m處開始噴射。然后接近木垛,并向頂部、底部、側(cè)面等噴射,但不能向木垛的背面噴射。滅火時應使滅火器保持最大開啟狀態(tài)并連續(xù)噴射,操作者和滅火器的任何部位不應觸及模型。
6.7.3.4 試驗評定
火焰熄滅后10min內(nèi)沒有可見的火焰(但10min內(nèi)出現(xiàn)不連續(xù)的火焰可不計),即為滅火成功。
滅火試驗中因木垛倒塌,則此次試驗無效。
滅火試驗應進行3次,其中有2次滅火成功,則視為成功。若連續(xù)2次滅火成功,第3次可以免做。
6.7.4 B類火滅火試驗
6.7.4.1 試驗模型
B類火滅火試驗模型由圓形盤內(nèi)放入燃料構(gòu)成,盤用鋼板制成,模型尺寸應符合GB 4351.1—2005 中表12的規(guī)定。燃料為符合SH 0004—1990要求的橡膠工業(yè)用溶劑油(適用于抗醇和非抗醇型)、99%丙酮(適用于抗醇型)。
6.7.4.2 試驗條件
B類火滅火試驗可在室外進行,但風速不應大于3.0m/s。但下雨、下雪或下冰雹時不應進行試驗。試驗時,油盤底部應與地面齊平,當油盤底部有加強筋時,必須使油盤底部不暴露于大氣中。
滅火試驗可有專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和隔輻射熱的防護服與手套。
6.7.4.3 試驗步驟
橡膠工業(yè)用溶劑油火試驗時,為了防止油盤變形,可加入清水,但盤內(nèi)水深不應大于50mm,不應小于15mm。99%丙酮火試驗時,不得加入清水。
點燃燃料,橡膠工業(yè)用溶劑油火預燃60s;99%丙酮火預燃120s。
預燃結(jié)束后即開始滅火。在滅火過程中,滅火器可以連續(xù)噴射或間歇噴射,但操作者不得踏上或踏入油盤進行滅火。
6.7.4.4 試驗評定
火焰熄滅后1min內(nèi)不出現(xiàn)復燃,且盤內(nèi)還有剩余燃料,則滅火成功。
滅火試驗應進行3次,其中有2次滅火成功,則視為成功。若連續(xù)2次滅火成功,第3次可以免做。
每次試驗均應使用新的燃料,經(jīng)燃燒后熄滅的燃料不得再次使用。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shè)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