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環(huán)境適應性
4.1.1 環(huán)境溫度
滅火系統(tǒng)在溫度為-25℃~+55℃的環(huán)境中,應符合4.4的要求。
4.1.2 交變濕熱
滅火系統(tǒng)在溫度為55℃±2℃、相對濕度為90%~96%或溫度為25℃±3℃、相對濕度為95%~100%的交變濕熱環(huán)境中,應符合4.4的要求。
4.1.3 鹽霧
滅火系統(tǒng)在氯化鈉的質量百分比不大于5%的鹽霧環(huán)境中,應符合4.4的要求。
4.1.4 振動
滅火系統(tǒng)在承受表1規(guī)定的振動值時,應符合4.4的要求。 表1 振動數據
4.1.5 抗沖擊
滅火系統(tǒng)在承受2.7J的沖擊能量后,應能滿足4.4的要求。 4.2 材料
滅火制劑應符合GA 500的規(guī)定。 4.3 系統(tǒng)
4.3.1 應用于通常有人處所的滅火系統(tǒng),氣溶膠顆粒生成物應符合GA/T 506的規(guī)定。
4.3.2 采用鹵代烴作為攜帶氣體的分散氣溶膠滅火系統(tǒng),在任何情況下,鹵代烴密度不應超過5%。使用惰性氣體驅使的分散氣溶膠滅火系統(tǒng),其氣體密度不應高于被保護處所最高預期環(huán)境溫度下凈容積的52%。如果攜帶氣體為惰性氣體,人員在內停留時間不超過5min時,應采取措施以防止惰性氣體密度超過43%(相當于0[sub]2[/sub]密度為10%~12%、海平面等效氧量)。
4.3.3 滅火制劑的用量應進行相應的調整。
式中:
W—制劑質量的數值,單位為克(g);
V—被保護處所容積的數值,單位為立方米(m[sup]3[/sup]);
q—滅火用氣溶膠密度的數值,單位為克每立方米(g/m[sup]3[/sup])。
4.3.4 煙火氣溶膠滅火系統(tǒng)的發(fā)生器應能防止其在低于250℃時自行啟動。
4.3.5 在施放過程中及施放以后,發(fā)生器或噴嘴出口處和外殼的溫度不宜超過200℃,否則應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4.3.6 滅火系統(tǒng)應配備兩套獨立的手動控制裝置。
4.3.7 滅火系統(tǒng)應在被保護處所及其入口處設置聲、光報警裝置,且應能與其他報警信號相區(qū)別。滅火系統(tǒng)在啟動前至少應有30s的報警時間,報警的延續(xù)時間不宜小于滅火過程所需時間。滅火系統(tǒng)應設置緊急啟動和手動切除聲、光報警信號的功能。
4.3.8 滅火系統(tǒng)在向通常有人工作的處所或設有人員出入通道的處所施放滅火介質時,應設有能自動發(fā)出聲響警報的裝置和消防應急標志燈及照明燈。
4.3.9 應采取措施保證滅火制劑施放時間可能使被保護處所出現正壓和負壓,正壓應不大于0.02 bar,負壓應不大于-0.05 bar。
4.3.10 滅火介質的發(fā)生器或噴嘴可以存放在被保護處所內,只要發(fā)生器或噴嘴是分布在整個處所,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a)分散氣溶膠滅火系統(tǒng)應在被保護處所外面提供一個由人工啟動的動力施放裝置,這是施放裝置應有雙套動力源,設置于被保護處所之外可立即使用,其中一套動力源可設在被保護處所內;
b)與滅火劑容器相連接的電力線路應設有故障及失電監(jiān)控的裝置,并有聲光報警予以顯示;
c) 與滅火劑容器相連接的氣動或液壓動力管路應設置雙套,氣動和液壓的動力源應設有監(jiān)控其失壓的裝置,并有聲光報警予以顯示;
d)敷設在被保護處所內用于該施放系統(tǒng)所必需的電力線路應能耐熱,用于該系統(tǒng)施放必需的管系,若設計為液壓或氣動操作時,應用鋼或耐熱材料制成;
e)分散氣溶膠每一個受壓容器應裝有一個自動超壓施放裝置,在容器暴露于火的影響下且系統(tǒng)未動作時,且使容器安全地向被保護處所放出氣體;
f)滅火劑容器用于滅火系統(tǒng)施放所必需的電力線路和管系,應布置成當被保護處所內發(fā)生火災或爆炸致使損壞任何一條動力施放線路時,至少有按4.3.3所計算的質量的滅火劑均勻的施放于整個被保護處所;
g)分散氣溶膠的受壓容器最多配置兩只噴嘴;
h)分散氣溶膠的受壓容器應設有監(jiān)控壓力降低的裝置,并應在被保護區(qū)域和駕駛室或消防控制設備集中的處所設有聲光報警予以顯示。
4.3.11 發(fā)生器或噴嘴應布置在距甲板或平臺下1m的距離范圍內。
4.3.12 發(fā)生器或噴嘴多于1個時,宜對稱布置。
4.3.13 噴嘴的布置應充分考慮避免引燃可燃物質,并應盡可能避免朝向門和通道。
4.3.14 對于客船,在設計滅火系統(tǒng)時應特別注意滅火劑的分解產物不應蔓延至起居處所,集合站。
4.4 性能
4.4.1 滅火系統(tǒng)的發(fā)生器從接到施放信號到將B類火撲滅不應超過150s。保持期結束后,開啟圍閉處所前,重新噴射燃油15s,不應出現復燃。
4.4.2 滅火系統(tǒng)撲滅噴射火時,在滅火后15s切斷燃油的噴射。保持期結束后,開啟圍閉處所前,重新噴射燃油15s,不應出現復燃。
注:噴射火是將通過霧化裝置,以固定的壓力和流量噴射出來的燃料油引燃而形成的火源。
4.4.3 滅火系統(tǒng)撲滅油盤后,油盤內所剩燃油應能覆蓋住油盤表面。
注:油盤火是將裝入固定尺寸形狀油盤內的燃料油引燃形成的火源。
4.4.4 滅火系統(tǒng)撲滅木堆火后,木堆的質量損失不應超過60%。
4.4.5 滅火系統(tǒng)撲滅液罐火后,由任何外因引起的持續(xù)燃燒不應超過30s。
注:液罐火是將裝入固定尺寸形狀液罐內的燃料油引燃形成的火源。
4.4.6 在氣溶膠滅火劑施放過程中,發(fā)生器或噴霧本身不應產生火星,無殘渣外溢。施放完畢后,外殼不應出現燒穿、變形或殼體表面引燃的現象。
4.4.7 氣溶膠滅火劑的沉降物或分解物的電阻值不應小于1MΩ。
4.4.8 氣溶膠滅火劑的腐蝕性應符合GA 500的要求。
4.5 使用手冊
對于所有船只。滅火系統(tǒng)的使用手冊都應給出對滅火劑分解產物實施控制的建議程序。
4.1.1 環(huán)境溫度
滅火系統(tǒng)在溫度為-25℃~+55℃的環(huán)境中,應符合4.4的要求。
4.1.2 交變濕熱
滅火系統(tǒng)在溫度為55℃±2℃、相對濕度為90%~96%或溫度為25℃±3℃、相對濕度為95%~100%的交變濕熱環(huán)境中,應符合4.4的要求。
4.1.3 鹽霧
滅火系統(tǒng)在氯化鈉的質量百分比不大于5%的鹽霧環(huán)境中,應符合4.4的要求。
4.1.4 振動
滅火系統(tǒng)在承受表1規(guī)定的振動值時,應符合4.4的要求。 表1 振動數據
4.1.5 抗沖擊滅火系統(tǒng)在承受2.7J的沖擊能量后,應能滿足4.4的要求。 4.2 材料
滅火制劑應符合GA 500的規(guī)定。 4.3 系統(tǒng)
4.3.1 應用于通常有人處所的滅火系統(tǒng),氣溶膠顆粒生成物應符合GA/T 506的規(guī)定。
4.3.2 采用鹵代烴作為攜帶氣體的分散氣溶膠滅火系統(tǒng),在任何情況下,鹵代烴密度不應超過5%。使用惰性氣體驅使的分散氣溶膠滅火系統(tǒng),其氣體密度不應高于被保護處所最高預期環(huán)境溫度下凈容積的52%。如果攜帶氣體為惰性氣體,人員在內停留時間不超過5min時,應采取措施以防止惰性氣體密度超過43%(相當于0[sub]2[/sub]密度為10%~12%、海平面等效氧量)。
4.3.3 滅火制劑的用量應進行相應的調整。
式中:W—制劑質量的數值,單位為克(g);
V—被保護處所容積的數值,單位為立方米(m[sup]3[/sup]);
q—滅火用氣溶膠密度的數值,單位為克每立方米(g/m[sup]3[/sup])。
4.3.4 煙火氣溶膠滅火系統(tǒng)的發(fā)生器應能防止其在低于250℃時自行啟動。
4.3.5 在施放過程中及施放以后,發(fā)生器或噴嘴出口處和外殼的溫度不宜超過200℃,否則應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4.3.6 滅火系統(tǒng)應配備兩套獨立的手動控制裝置。
4.3.7 滅火系統(tǒng)應在被保護處所及其入口處設置聲、光報警裝置,且應能與其他報警信號相區(qū)別。滅火系統(tǒng)在啟動前至少應有30s的報警時間,報警的延續(xù)時間不宜小于滅火過程所需時間。滅火系統(tǒng)應設置緊急啟動和手動切除聲、光報警信號的功能。
4.3.8 滅火系統(tǒng)在向通常有人工作的處所或設有人員出入通道的處所施放滅火介質時,應設有能自動發(fā)出聲響警報的裝置和消防應急標志燈及照明燈。
4.3.9 應采取措施保證滅火制劑施放時間可能使被保護處所出現正壓和負壓,正壓應不大于0.02 bar,負壓應不大于-0.05 bar。
4.3.10 滅火介質的發(fā)生器或噴嘴可以存放在被保護處所內,只要發(fā)生器或噴嘴是分布在整個處所,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a)分散氣溶膠滅火系統(tǒng)應在被保護處所外面提供一個由人工啟動的動力施放裝置,這是施放裝置應有雙套動力源,設置于被保護處所之外可立即使用,其中一套動力源可設在被保護處所內;
b)與滅火劑容器相連接的電力線路應設有故障及失電監(jiān)控的裝置,并有聲光報警予以顯示;
c) 與滅火劑容器相連接的氣動或液壓動力管路應設置雙套,氣動和液壓的動力源應設有監(jiān)控其失壓的裝置,并有聲光報警予以顯示;
d)敷設在被保護處所內用于該施放系統(tǒng)所必需的電力線路應能耐熱,用于該系統(tǒng)施放必需的管系,若設計為液壓或氣動操作時,應用鋼或耐熱材料制成;
e)分散氣溶膠每一個受壓容器應裝有一個自動超壓施放裝置,在容器暴露于火的影響下且系統(tǒng)未動作時,且使容器安全地向被保護處所放出氣體;
f)滅火劑容器用于滅火系統(tǒng)施放所必需的電力線路和管系,應布置成當被保護處所內發(fā)生火災或爆炸致使損壞任何一條動力施放線路時,至少有按4.3.3所計算的質量的滅火劑均勻的施放于整個被保護處所;
g)分散氣溶膠的受壓容器最多配置兩只噴嘴;
h)分散氣溶膠的受壓容器應設有監(jiān)控壓力降低的裝置,并應在被保護區(qū)域和駕駛室或消防控制設備集中的處所設有聲光報警予以顯示。
4.3.11 發(fā)生器或噴嘴應布置在距甲板或平臺下1m的距離范圍內。
4.3.12 發(fā)生器或噴嘴多于1個時,宜對稱布置。
4.3.13 噴嘴的布置應充分考慮避免引燃可燃物質,并應盡可能避免朝向門和通道。
4.3.14 對于客船,在設計滅火系統(tǒng)時應特別注意滅火劑的分解產物不應蔓延至起居處所,集合站。
4.4 性能
4.4.1 滅火系統(tǒng)的發(fā)生器從接到施放信號到將B類火撲滅不應超過150s。保持期結束后,開啟圍閉處所前,重新噴射燃油15s,不應出現復燃。
4.4.2 滅火系統(tǒng)撲滅噴射火時,在滅火后15s切斷燃油的噴射。保持期結束后,開啟圍閉處所前,重新噴射燃油15s,不應出現復燃。
注:噴射火是將通過霧化裝置,以固定的壓力和流量噴射出來的燃料油引燃而形成的火源。
4.4.3 滅火系統(tǒng)撲滅油盤后,油盤內所剩燃油應能覆蓋住油盤表面。
注:油盤火是將裝入固定尺寸形狀油盤內的燃料油引燃形成的火源。
4.4.4 滅火系統(tǒng)撲滅木堆火后,木堆的質量損失不應超過60%。
4.4.5 滅火系統(tǒng)撲滅液罐火后,由任何外因引起的持續(xù)燃燒不應超過30s。
注:液罐火是將裝入固定尺寸形狀液罐內的燃料油引燃形成的火源。
4.4.6 在氣溶膠滅火劑施放過程中,發(fā)生器或噴霧本身不應產生火星,無殘渣外溢。施放完畢后,外殼不應出現燒穿、變形或殼體表面引燃的現象。
4.4.7 氣溶膠滅火劑的沉降物或分解物的電阻值不應小于1MΩ。
4.4.8 氣溶膠滅火劑的腐蝕性應符合GA 500的要求。
4.5 使用手冊
對于所有船只。滅火系統(tǒng)的使用手冊都應給出對滅火劑分解產物實施控制的建議程序。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