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頒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fā)布時間:2005年05月09日
施行時間:2005年07月0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告
第327號 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的公告 現(xiàn)批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352-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原《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 37-87同時廢止。
本規(guī)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5年5月9日 本通則是根據(jù)建設部建標[2001]87號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 37-87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修編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通則。
本通則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guī)定;4.城市規(guī)劃對建筑的限定;5.場地設計;6.建筑物設計;7.室內環(huán)境;8.建筑設備。
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為:設計原則,設計使用年限,建筑氣候分區(qū)對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內環(huán)境;增加了術語,平面布置,建筑幕墻和室內外裝修以及建筑設備等內容。
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
本通則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通則在執(zhí)行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通則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中國城市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筑西南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
中南建筑設計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肅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同濟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
廣州市城市規(guī)劃勘測設計研究院
重慶大學建筑城規(guī)學院
哈爾濱工業(yè)大學建筑學院
主要起草人:趙冠謙 崔 愷 張 華 顧 均 張樹君
葉茂煦 朱昌廉 李桂文 鄭國英 陳華寧
耿長孚 涂英時 章竟屋 李耀培 潘忠誠
袁奇峰 林若慈 趙元超 桂學文 方稚影
丁再勵 王 為 孫 蘭 杜志杰 張 播
孫 彤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頒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fā)布時間:2005年05月09日
施行時間:2005年07月0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告
第327號 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的公告 現(xiàn)批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352-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原《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 37-87同時廢止。
本規(guī)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5年5月9日 本通則是根據(jù)建設部建標[2001]87號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 37-87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修編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通則。
本通則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guī)定;4.城市規(guī)劃對建筑的限定;5.場地設計;6.建筑物設計;7.室內環(huán)境;8.建筑設備。
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為:設計原則,設計使用年限,建筑氣候分區(qū)對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內環(huán)境;增加了術語,平面布置,建筑幕墻和室內外裝修以及建筑設備等內容。
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
本通則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通則在執(zhí)行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通則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中國城市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筑西南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
中南建筑設計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肅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同濟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
廣州市城市規(guī)劃勘測設計研究院
重慶大學建筑城規(guī)學院
哈爾濱工業(yè)大學建筑學院
主要起草人:趙冠謙 崔 愷 張 華 顧 均 張樹君
葉茂煦 朱昌廉 李桂文 鄭國英 陳華寧
耿長孚 涂英時 章竟屋 李耀培 潘忠誠
袁奇峰 林若慈 趙元超 桂學文 方稚影
丁再勵 王 為 孫 蘭 杜志杰 張 播
孫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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