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為防止虹吸回流或背壓回流,用水點出水口最低點與受水容器最高溢流水位或淹沒水位之間應有空氣隔斷。
4.1.2 當采用空氣隔斷防止回流污染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為無阻礙空間,其最小距離應不小于出水口內徑的2.5倍,且不應小于25mm。
生活飲用水水池(箱)進水管應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當確定溢流水位有困難時,進水管口的最低點高出溢流邊緣的高度應等于進水管內徑,且不應小于25mm,不可大于150mm。
2 應防止人為短路。對采用空氣隔斷的用水點末端的閥門、水嘴或短管,宜采用不易被軟管套接的型式或形狀(如鴨嘴形、橢圓形等)。
3 當有可能人為縮短,且水壓過高,水流過大而易導致水流噴濺時,應采取措施固定空氣隔斷的距離,或擴大受水容器的接納面,或改進出水口和受水容器的型式,使不致造成嚴重噴濺。
4 僅可用于管路終端。
4.1.3 空氣中含有大量細菌、粉塵和空氣受污染的場所,不應采取空氣隔斷作為防回流污染措施。
條文說明
4.1 空氣隔斷
在防回流污染技術中,空氣隔斷是最有效、也是最簡便易行的措施。關于空氣隔斷的技術要求在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guī)范》GB 50015-2003第3.2.4條中已有規(guī)定,但尚欠確切(如最小空氣間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徑的2.5倍,未明確是出水口外徑還是內徑或公稱直徑),也不夠詳盡(國外對受水容器的側壁與水嘴的距離也有規(guī)定)。本規(guī)程就空氣隔斷的主要方面作了規(guī)定,如空氣隔斷的無阻礙要求(第4.1.2條1款),空氣隔斷的距離(第4.1.2條1款),防短路要求(第4.1.2條2款),不適宜采用空氣隔斷防回流污染的場所(第4.1.3條)。
現(xiàn)將《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guī)范》GB 50015-2003第3.2.4條關于空氣隔斷的規(guī)定引錄如下:
“生活飲用水不得因管道產(chǎn)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飲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體或雜質所淹沒;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邊緣的最小空氣間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徑的2.5倍;
3 特殊器具不能設置最小空氣間隙時,應設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斷措施。”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