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 地下工程通向地面的各種孔口應采取防地面水倒灌的措施。人員出入口高出地面的高度宜為500mm,汽車出入口設置明溝排水時,其高度宜為150mm,并應采取防雨措施。
5.7.2 窗井的底部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時,窗并的底板和墻應做防水處理,并宜與主體結構斷開(圖5.7.2)。

圖5.7.2 窗井防水構造
1—窗井;2—主體結構;3—排水管;4—墊層
5.7.3 窗井或窗井的一部分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時,窗井應與主體結構連成整體,其防水層也應連成整體,并應在窗井內(nèi)設置集水井(圖5.7.3)。

圖5.7.3 窗井防水構造
1—窗井;2—防水層;3—主體結構;4—防水層保護層;5—集水井;6—墊層
5.7.4 無論地下水位高低,窗臺下部的墻體和底板應做防水層。
5.7.5 窗井內(nèi)的底板,應低于窗下緣300mm。窗井墻高出地面不得小于500mm。窗井外地面應做散水,散水與墻面間應采用密封材料嵌填。
5.7.6 通風口應與窗井同樣處理,豎井窗下緣離室外地面高度不得小于500mm。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