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消防安全職責部門、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等應履行相應的職責。
6.2 消防安全職責部門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負責管理本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實消防工作計劃,消除火災隱患。
6.3 人員密集場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
6.4 人員密集場所應組建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yè)人員數量的30%。7.1.1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開業(yè)前依法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的,或改建、擴建、裝修和改變用途依法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批的,應事先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辦理行政審批手續(xù)。
7.1.2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違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舉高消防車作業(yè)場地,不得設置影響消防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
7.1.3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與甲、乙類廠房、倉庫組合布置及貼鄰布置;除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外,人員密集場所不應與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組合布置;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不宜布置在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的上部。
7.1.4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qū)和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及其凈寬度,影響安全疏散暢通。
7.1.5 設有生產車間、倉庫的建筑內,嚴禁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