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
消防頭盔
Helmets for firemen
GA 44-2015
代替GA 44—2004
2015-09-28發(fā)布 2016-01-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fā)布 本標準的第5章、第7章和8.1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A 44—2004《消防頭盔》。本標準與GA 44—2004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修改了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2004年版第2章);
——增加了部分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2004年版第3章);
——修改了型號編制方法(見4.2,2004年版4.1);
——刪除了規(guī)格要求(見2004年版4.2);
——增加了消防頭盔的分類要求(見4.2);
——修改了消防頭盔的結構要求(見5.1,2004年版第5章);
——刪除了附件要求(2004年版6.3);
——修改了沖擊性能要求(見5.3.1,2004年版6.4.1);
——增加了抗沖擊加速度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見5.3.2和6.5);
——修改了耐穿透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見5.3.3和6.6,2004年版6.5和7.11);
——修改了耐燃燒性能的試驗方法(見6.7,2004年版7.12);
——增加了下頦帶、披肩和面罩的阻燃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見5.3.5和6.8);
——修改了耐熱性能要求(見5.3.6,2004年版6.7);
——修改了側向剛性要求(見5.3.8,2004年版6.9);
——修改了下頦帶抗拉強度要求(見5.3.9,2004年版6.10) ;
——增加了頭盔佩戴裝置穩(wěn)定性要求及試驗方法(見5.3.10和6.13);
——增加了金屬部件的耐腐蝕性要求及試驗方法(見5.3.11和6.14);
——修改了面罩抗沖擊性能的試驗方法和面罩抗高速粒子沖擊性能的試驗方法(見6.15和6.16,2004 年版7.4和7.5);
——增加了面罩光學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見5.3.13和6.17);
——刪除了跌落性能要求(見2004年版6.11);
——修改了視野要求(見5.3.15,2004年版6.12);
——修改了質量要求(見5.4,2004年版4.2.4);
——修改了檢驗規(guī)則(見第7章,2004年版第8章);
——修改了標志要求(見8.1,2004年版9.1);
——增加了產品說明書要求(見8.2)。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員防護裝備分技術委員會(SAC/TC 113/SC 12)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耀亮、曹家勝、黃輝、張先來、汪禮苗。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A 44—1993、GA 44—2004。
Helmets for firemen
GA 44-2015
代替GA 44—2004
2015-09-28發(fā)布 2016-01-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fā)布 本標準的第5章、第7章和8.1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A 44—2004《消防頭盔》。本標準與GA 44—2004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修改了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2004年版第2章);
——增加了部分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2004年版第3章);
——修改了型號編制方法(見4.2,2004年版4.1);
——刪除了規(guī)格要求(見2004年版4.2);
——增加了消防頭盔的分類要求(見4.2);
——修改了消防頭盔的結構要求(見5.1,2004年版第5章);
——刪除了附件要求(2004年版6.3);
——修改了沖擊性能要求(見5.3.1,2004年版6.4.1);
——增加了抗沖擊加速度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見5.3.2和6.5);
——修改了耐穿透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見5.3.3和6.6,2004年版6.5和7.11);
——修改了耐燃燒性能的試驗方法(見6.7,2004年版7.12);
——增加了下頦帶、披肩和面罩的阻燃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見5.3.5和6.8);
——修改了耐熱性能要求(見5.3.6,2004年版6.7);
——修改了側向剛性要求(見5.3.8,2004年版6.9);
——修改了下頦帶抗拉強度要求(見5.3.9,2004年版6.10) ;
——增加了頭盔佩戴裝置穩(wěn)定性要求及試驗方法(見5.3.10和6.13);
——增加了金屬部件的耐腐蝕性要求及試驗方法(見5.3.11和6.14);
——修改了面罩抗沖擊性能的試驗方法和面罩抗高速粒子沖擊性能的試驗方法(見6.15和6.16,2004 年版7.4和7.5);
——增加了面罩光學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見5.3.13和6.17);
——刪除了跌落性能要求(見2004年版6.11);
——修改了視野要求(見5.3.15,2004年版6.12);
——修改了質量要求(見5.4,2004年版4.2.4);
——修改了檢驗規(guī)則(見第7章,2004年版第8章);
——修改了標志要求(見8.1,2004年版9.1);
——增加了產品說明書要求(見8.2)。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員防護裝備分技術委員會(SAC/TC 113/SC 12)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耀亮、曹家勝、黃輝、張先來、汪禮苗。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A 44—1993、GA 4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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