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通風管道耐火試驗方法
Fire resistance test methods of ventilation ducts
GB/T 17428-2009
代替 GB 17428—1998
(ISO 6944-1 :2008,F(xiàn)ire containment—Element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Part 1:Ventilation ducts,NEQ)
2009-10-30發(fā)布 2010-04-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fā)布
本標準與ISO 6944-1:2008《防火分隔—建筑結(jié)構(gòu)構(gòu)件一通風管道》(英文版)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代替GB 17428—1998《通風管道的耐火試驗方法》。
本標準與GB 17428—1998比較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警示”的內(nèi)容,提示本標準使用者應注意的事宜(本版“范圍”前);
——修改了范圍一章內(nèi)容,進一步明確了標準的適用對象(1998年版和本版的第1章);
——修改了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1998年版和本版的第2章);
——增加了術(shù)語和定義(見第3章);
——修改了對試驗裝置的要求(1998版第5章,本版第4章);
——修改了試驗條件(1998版第4章,本版第5章);
——修改了對試件的要求(1998版第6章,本版第6章);
——增加了試件的安裝要求(見第7章);
——增加了試件養(yǎng)護要求(見第8章);
——增加了儀器使用要求(見第9章);
——修改了試驗程序(1998版第7章,本版第10章);
——將觀察、測量、記錄修改后合并到試驗程序中(1998版第8章,本版第10章);
——將判定條件修改為判定準則,并對其內(nèi)容進行了修改(1998版第9章,本版第11章);
——增加了試驗結(jié)果表述(見第12章);
——修改了試驗報告的內(nèi)容(1998版第10章,本版第13章);
——增加了試驗結(jié)果的直接應用范圍(見第14章)。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第八分技術(shù)委員會(SAC/TC 113/SC 8)歸口。
本標淮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廣州市保全普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宜春市金特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解鳳蘭、趙華利、董學京、李希全、何建楓、吳勇。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GB 17428—1998。
警示:
組織和參加本項試驗的所有人員應注意,耐火試驗可能有危險。在耐火試驗過程中有可能產(chǎn)生有毒和/或有害的煙塵和煙氣。在試件安裝、試驗過程和試驗后殘余物的清理過程中,也可能出現(xiàn)機械危害和操作危瞼。
在耐火試驗后,拆除管道前,管道應完全冷卻,達到可燃殘余物無復燃的可能。
應對所有潛在的危險及對健康的危害進行評估,并做出安全預告。應頒布操作規(guī)程,對相關(guān)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確保實驗室工作人員按操作規(guī)程操作。
通風管道耐火試驗方法
Fire resistance test methods of ventilation ducts
GB/T 17428-2009
代替 GB 17428—1998
(ISO 6944-1 :2008,F(xiàn)ire containment—Element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Part 1:Ventilation ducts,NEQ)
2009-10-30發(fā)布 2010-04-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fā)布
本標準與ISO 6944-1:2008《防火分隔—建筑結(jié)構(gòu)構(gòu)件一通風管道》(英文版)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代替GB 17428—1998《通風管道的耐火試驗方法》。
本標準與GB 17428—1998比較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警示”的內(nèi)容,提示本標準使用者應注意的事宜(本版“范圍”前);
——修改了范圍一章內(nèi)容,進一步明確了標準的適用對象(1998年版和本版的第1章);
——修改了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1998年版和本版的第2章);
——增加了術(shù)語和定義(見第3章);
——修改了對試驗裝置的要求(1998版第5章,本版第4章);
——修改了試驗條件(1998版第4章,本版第5章);
——修改了對試件的要求(1998版第6章,本版第6章);
——增加了試件的安裝要求(見第7章);
——增加了試件養(yǎng)護要求(見第8章);
——增加了儀器使用要求(見第9章);
——修改了試驗程序(1998版第7章,本版第10章);
——將觀察、測量、記錄修改后合并到試驗程序中(1998版第8章,本版第10章);
——將判定條件修改為判定準則,并對其內(nèi)容進行了修改(1998版第9章,本版第11章);
——增加了試驗結(jié)果表述(見第12章);
——修改了試驗報告的內(nèi)容(1998版第10章,本版第13章);
——增加了試驗結(jié)果的直接應用范圍(見第14章)。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第八分技術(shù)委員會(SAC/TC 113/SC 8)歸口。
本標淮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廣州市保全普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宜春市金特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解鳳蘭、趙華利、董學京、李希全、何建楓、吳勇。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GB 17428—1998。
警示:
組織和參加本項試驗的所有人員應注意,耐火試驗可能有危險。在耐火試驗過程中有可能產(chǎn)生有毒和/或有害的煙塵和煙氣。在試件安裝、試驗過程和試驗后殘余物的清理過程中,也可能出現(xiàn)機械危害和操作危瞼。
在耐火試驗后,拆除管道前,管道應完全冷卻,達到可燃殘余物無復燃的可能。
應對所有潛在的危險及對健康的危害進行評估,并做出安全預告。應頒布操作規(guī)程,對相關(guān)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確保實驗室工作人員按操作規(guī)程操作。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diào)節(jié)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