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再生處理構筑物的生產(chǎn)能力應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確定, 自用水量可采用平均日供水量的5%~15%。
6.2.2 各處理構筑物的個(格)數(shù)不應少于2個(格),并宜按并聯(lián)系列設計。任一構筑物或沒備進行檢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時,仍能滿足供水要求。
6.2.3 各構筑物上面的主要臨邊通道,應設防護欄桿。
6.2.4 在寒冷地區(qū),各處理構筑物應有防凍措施。
6.2.5 再生水廠應設清水池,清水池容積應按供水和用水曲線確定,不宜小于日供水量的10%。
6.2.6 再生水廠和工業(yè)用戶,應設置加藥間、藥劑倉庫。藥劑倉庫的固定儲備量可按最大投藥量的30天用量計算。
條文說明
6.2 構筑物設計
6.2.2 供水穩(wěn)定是水源安全保障的重要標志。污水廠變?yōu)樵偕畯S,標志著從為環(huán)境保護服務到為城市供水直接服務,因此在再生水廠的設計中,清水池、泵站等都應按城市供水考慮。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