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
Test method of flammability for building materials
(ISO 11925-2 : 2002 ,Reaction to fire tests—Ignitability of building products
subjected to direct impingement of flame—Part 2 :Single-flame
source test,IDT)
GB/T 8626-2007/ISO 11925-2:2002
代替GB/T 8626—1988
2007-12-21發(fā)布 2008-06-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fā)布
本標準等同采用ISO 11925-2:2002《對火反應試驗 建筑制品在直接火焰沖擊下的可燃性 第2部分:單個火源試驗》(英文版)。
本標準等同翻譯ISO 11925-2:2002。
為便于使用,本標準做了下列編輯性修改:
a)"本國際標準"一詞改為"本標準";
b)用小數(shù)點".”代替作為小數(shù)點的逗號“,”。
本標準代替GB/T 8626—1988《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因為隨著國際標準化組織ISO/TC 92在對火反應系列試驗方法上的研究和發(fā)展原標準在技術(shù)上已過時。
本標準與GB/T 8626—1988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樣品尺寸和數(shù)量修訂為:樣品尺寸(250x90)mm;其厚度不超過60 mm;樣品數(shù)量6個(1988年版的 2.1);
——對點火時間調(diào)整為15 s或30 s,以供委托方選擇并在試驗報告中注明點火時間(1988年版3.7);
——規(guī)定火焰高度為(20±1)mm(1988年版3.6);
——增加了對試驗時間的規(guī)定(見7.4);
——增加了對其厚度大于10 mm的多層制品進行附加試驗的規(guī)定(見7.3.3.2.3和圖7);
——取消了對材料可燃性的判定(1988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試驗結(jié)果表述(見第8章);
——增加了試驗報告(見第9章);
——增加了規(guī)范性附錄“熔化收縮制品的試驗程序”(見附錄A);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試驗方法的精確度”(見附錄B)。
本標準的附錄A是規(guī)范性附錄,附錄B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第七技術(shù)委員會(SAC/TC 113/SC 7)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上海阿姆斯壯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濮愛萍、王鵬翔、鄧小兵、周全會、曾緒斌。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T 8626—1988。
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
Test method of flammability for building materials
(ISO 11925-2 : 2002 ,Reaction to fire tests—Ignitability of building products
subjected to direct impingement of flame—Part 2 :Single-flame
source test,IDT)
GB/T 8626-2007/ISO 11925-2:2002
代替GB/T 8626—1988
2007-12-21發(fā)布 2008-06-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fā)布
本標準等同采用ISO 11925-2:2002《對火反應試驗 建筑制品在直接火焰沖擊下的可燃性 第2部分:單個火源試驗》(英文版)。
本標準等同翻譯ISO 11925-2:2002。
為便于使用,本標準做了下列編輯性修改:
a)"本國際標準"一詞改為"本標準";
b)用小數(shù)點".”代替作為小數(shù)點的逗號“,”。
本標準代替GB/T 8626—1988《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因為隨著國際標準化組織ISO/TC 92在對火反應系列試驗方法上的研究和發(fā)展原標準在技術(shù)上已過時。
本標準與GB/T 8626—1988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樣品尺寸和數(shù)量修訂為:樣品尺寸(250x90)mm;其厚度不超過60 mm;樣品數(shù)量6個(1988年版的 2.1);
——對點火時間調(diào)整為15 s或30 s,以供委托方選擇并在試驗報告中注明點火時間(1988年版3.7);
——規(guī)定火焰高度為(20±1)mm(1988年版3.6);
——增加了對試驗時間的規(guī)定(見7.4);
——增加了對其厚度大于10 mm的多層制品進行附加試驗的規(guī)定(見7.3.3.2.3和圖7);
——取消了對材料可燃性的判定(1988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試驗結(jié)果表述(見第8章);
——增加了試驗報告(見第9章);
——增加了規(guī)范性附錄“熔化收縮制品的試驗程序”(見附錄A);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試驗方法的精確度”(見附錄B)。
本標準的附錄A是規(guī)范性附錄,附錄B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第七技術(shù)委員會(SAC/TC 113/SC 7)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上海阿姆斯壯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濮愛萍、王鵬翔、鄧小兵、周全會、曾緒斌。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T 8626—1988。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