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信息。應明確區(qū)分委托方提供的數(shù)據(jù)。
a)試驗依據(jù)標準GB/T 8626;
b)試驗方法偏差;
c)試驗室名稱和地址;
d)試驗報告日期和編號;
e)委托方名稱和地址;
f)制造商/代理方名稱和地址;
g)到樣日期;
h)制品標識;
i)相關抽樣程序描述;
j)試驗制品的一般說明,包括密度、面密度、厚度及試樣的結構形狀等;
k)狀態(tài)調(diào)節(jié)說明;
l) 使用基材和安裝方法說明;
m)試驗日期;
n)按第8章描述的試驗結果,若采用附加試驗程序,按照附錄A描述試驗結果;
o)點火時間;
p)試驗期間的試驗現(xiàn)象;
q)關于建筑制品的應用目的信息;
r)注明“本試驗結果只與制品的試樣在特定試驗條件下的性能相關,不能將其作為評價該制品在實際使用中潛在火災危險性的唯一依據(jù)”。









a)試驗依據(jù)標準GB/T 8626;
b)試驗方法偏差;
c)試驗室名稱和地址;
d)試驗報告日期和編號;
e)委托方名稱和地址;
f)制造商/代理方名稱和地址;
g)到樣日期;
h)制品標識;
i)相關抽樣程序描述;
j)試驗制品的一般說明,包括密度、面密度、厚度及試樣的結構形狀等;
k)狀態(tài)調(diào)節(jié)說明;
l) 使用基材和安裝方法說明;
m)試驗日期;
n)按第8章描述的試驗結果,若采用附加試驗程序,按照附錄A描述試驗結果;
o)點火時間;
p)試驗期間的試驗現(xiàn)象;
q)關于建筑制品的應用目的信息;
r)注明“本試驗結果只與制品的試樣在特定試驗條件下的性能相關,不能將其作為評價該制品在實際使用中潛在火災危險性的唯一依據(jù)”。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