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合用場所除廚房外,不應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罐和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存放液化石油氣罐的廚房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設置自然排風窗。
8.2 合用場所的消防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GB 50016的要求。其他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電氣線路的規(guī)格應滿足用電設備的負荷要求;不應亂拉亂接臨時電氣線路。
b) 電氣線路敷設應避開可燃材料;當無法避開時,應采取穿金屬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護措施;
c) 吊頂為可燃材料或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電氣線路均應穿金屬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場所電器設備使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不應超負荷使用; b) 不應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c) 電熱爐、電加熱器、電暖器、電飯鍋、電熨斗、電熱毯等電熱器具使用后應采取拔出電源插銷等切斷電源的措施; d) 用電設備長時間使用時,應觀察設備、器具的溫度,及時冷卻降溫;
e) 對產生高溫或使用明火的設備,應限制周圍可燃物,使用期間設專人監(jiān)護。
8.4 建筑內的照明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燈具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b) 使用鹵鎢燈和額定功率超過100 W白熾燈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c) 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燈光源、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zhèn)流器)、超過60 W的白熾燈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物體上。 8.5 合用場所內應有用火、用電、用油、用燃氣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3 合用場所電器設備使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不應超負荷使用; b) 不應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c) 電熱爐、電加熱器、電暖器、電飯鍋、電熨斗、電熱毯等電熱器具使用后應采取拔出電源插銷等切斷電源的措施; d) 用電設備長時間使用時,應觀察設備、器具的溫度,及時冷卻降溫;
e) 對產生高溫或使用明火的設備,應限制周圍可燃物,使用期間設專人監(jiān)護。
8.4 建筑內的照明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燈具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b) 使用鹵鎢燈和額定功率超過100 W白熾燈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c) 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燈光源、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zhèn)流器)、超過60 W的白熾燈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物體上。 8.5 合用場所內應有用火、用電、用油、用燃氣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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