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的4.1、4.2、4.3為強制性,其余為推薦性。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九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3/SC9)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浙江省公安消防總隊、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鐵男、朱力平、馬恒、李淑惠、沈紋、季俊賢、沈友弟、趙慶平、馮王碧、熊軍、朱鳴、馮婧鈺、宋樹欣、田亮、倪照鵬、王宗存。 本標準為首次發(fā)布。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九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3/SC9)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浙江省公安消防總隊、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鐵男、朱力平、馬恒、李淑惠、沈紋、季俊賢、沈友弟、趙慶平、馮王碧、熊軍、朱鳴、馮婧鈺、宋樹欣、田亮、倪照鵬、王宗存。 本標準為首次發(fā)布。


消防產(chǎn)品 消防安全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