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合用場所不應設置在下列建筑內(nèi):
a) 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筑;
c) 廠房和倉庫; d) 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場所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 h的樓板將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難以完全分隔時,不應設置人員住宿: a) 合用場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 m;
b) 合用場所的建筑面積大于2000 m2; c) 合用場所住宿人數(shù)超過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場所,當執(zhí)行4.2規(guī)定有困難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或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b)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當無法分隔時,合用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tǒng)。 c)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
4.4 合用場所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應確保人員在火災時易于從內(nèi)部打開。 4.5 合用場所使用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頂平臺。 4.6 合用場所中應配置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并宜配備輕便消防水龍。 4.7 層數(shù)不超過2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 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場所,當執(zhí)行本標準關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規(guī)定確有困難時,宜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人員住宿宜設置在首層,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場所內(nèi)的安全出口和輔助疏散出口的寬度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
b) 建筑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筑;
c) 廠房和倉庫; d) 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場所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 h的樓板將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難以完全分隔時,不應設置人員住宿: a) 合用場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 m;
b) 合用場所的建筑面積大于2000 m2; c) 合用場所住宿人數(shù)超過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場所,當執(zhí)行4.2規(guī)定有困難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或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b)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當無法分隔時,合用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tǒng)。 c)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
4.4 合用場所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應確保人員在火災時易于從內(nèi)部打開。 4.5 合用場所使用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頂平臺。 4.6 合用場所中應配置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并宜配備輕便消防水龍。 4.7 層數(shù)不超過2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 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場所,當執(zhí)行本標準關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規(guī)定確有困難時,宜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人員住宿宜設置在首層,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場所內(nèi)的安全出口和輔助疏散出口的寬度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


消防產(chǎn)品 消防安全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