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目的
檢驗探測器方位對報警動作值的影響。
6.5.2 要求
探測器方位性能應滿足5.1.7條規(guī)定。
6.5.3 方法
6.5.3.1 將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tài)要求安裝于試驗箱中,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20min。
6.5.3.2 啟動通風機,使氣流速度穩(wěn)定在0.8m/s±0.2m/s,再以體積分數(shù)不大于100x10-6/min的速率增加試驗氣體濃度直至探測器發(fā)出報警信號,測量探測器在Z軸線上方位0°的報警動作值。以后每旋轉45°方位進行一次試驗,測量Z軸線上每個方位的報警動作值。
6.5.3.3 分別測量Y、X軸線上各個方位的報警動作值,如果在Y、X軸線上探測器的外部結構和內部部件結構對氣流速度無影響時,可不進行Y、X軸的試驗。
6.5.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A規(guī)定。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