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 廠區(qū)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
1 疏散樓梯、疏散走道(廊)、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
2 消防控制室、自備電源室(含發(fā)電機房、UPS室和蓄電池室等)、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等;
3 調度中心、通信機房、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主操作室、中控室等電氣控制室和儀表室;
4 電氣地下室、地下液壓、潤滑油站(庫)等場所。
10.5.2 電氣、液壓、潤滑油等地下室的疏散走道(廊)及其相關的主要疏散線路,應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面上,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10.5.3 人員疏散用的消防應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應低于1 lx。同時應保證火災發(fā)生時仍需照明場所的正常照度。
10.5.4 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除應符合本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礦山工程尚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GB 16423的有關規(guī)定。
A.1.1 當滿足式(A.1.1)時,驗算鋼柱(簡稱驗算鋼柱,下同)可不進行防火保護。
式中:Tsmax——驗算鋼柱在爐料熱作用下的最高溫度,按A.2.1條確定;
Tc——驗算鋼柱的臨界溫度,按A.2.2條確定。
A.1.2 如果不滿足式(A.1.1)時,驗算鋼柱應采取技術措施或進行防火保護。防火保護措施可采用混凝土、輕骨料混凝土、砌塊或其他材料進行表面包覆,防火保護高度(從廠房地面起)應不小于表A.1.2數(shù)值。包覆材料厚度不宜小于120mm。 表A.1.2 鋼柱的保護高度(m)

1 疏散樓梯、疏散走道(廊)、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
2 消防控制室、自備電源室(含發(fā)電機房、UPS室和蓄電池室等)、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等;
3 調度中心、通信機房、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主操作室、中控室等電氣控制室和儀表室;
4 電氣地下室、地下液壓、潤滑油站(庫)等場所。
10.5.2 電氣、液壓、潤滑油等地下室的疏散走道(廊)及其相關的主要疏散線路,應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面上,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10.5.3 人員疏散用的消防應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應低于1 lx。同時應保證火災發(fā)生時仍需照明場所的正常照度。
10.5.4 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除應符合本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礦山工程尚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GB 16423的有關規(guī)定。
A.1.1 當滿足式(A.1.1)時,驗算鋼柱(簡稱驗算鋼柱,下同)可不進行防火保護。
式中:Tsmax——驗算鋼柱在爐料熱作用下的最高溫度,按A.2.1條確定;Tc——驗算鋼柱的臨界溫度,按A.2.2條確定。
A.1.2 如果不滿足式(A.1.1)時,驗算鋼柱應采取技術措施或進行防火保護。防火保護措施可采用混凝土、輕骨料混凝土、砌塊或其他材料進行表面包覆,防火保護高度(從廠房地面起)應不小于表A.1.2數(shù)值。包覆材料厚度不宜小于120mm。 表A.1.2 鋼柱的保護高度(m)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