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第4章、第6章為強制性,其余為推薦性。 GB 513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目前擬分為15部分:
—— 第1部分:灑水噴頭;
—— 第2部分:濕式報警閥、延遲器、水力警鈴;
—— 第3部分:水霧噴頭;
—— 第4部分:干式報警閥;
—— 第5部分:雨淋報警閥;
—— 第6部分:通用閥門;
——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
—— 第8部分:加速器;
—— 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響應(yīng)(ESFR)噴頭;
—— 第10部分:壓力開關(guān);
—— 第11部分:溝槽式管接頭及組件;
—— 第12部分: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
—— 第13部分:水幕噴頭;
—— 第14部分:預(yù)作用裝置;
—— 第15部分:家用噴頭;
...... 本部分為GB 5135的第5部分。
本部分在GA 125—199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雨淋報警閥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的基礎(chǔ)上制定。 本部分與GA 125—1996相比主要修改內(nèi)容如下: ——增加了“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的要求。 本部分從實施之日起,GA 125—1996廢止。 本部分附錄A為規(guī)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第二分技術(shù)委員會(CSBTS/TC 113/SC 2)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凌桂道、楊震銘、白殿濤、顧才良。
...... 本部分為GB 5135的第5部分。
本部分在GA 125—199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雨淋報警閥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的基礎(chǔ)上制定。 本部分與GA 125—1996相比主要修改內(nèi)容如下: ——增加了“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的要求。 本部分從實施之日起,GA 125—1996廢止。 本部分附錄A為規(guī)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第二分技術(shù)委員會(CSBTS/TC 113/SC 2)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凌桂道、楊震銘、白殿濤、顧才良。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shè)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