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 第2部分: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jiān)控探測器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system—Part 2: Residual current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detectors
GB 14287.2-2014
發(fā)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施行日期:2015年6月1日
GB 14287本部分的第5章、第7章、第8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GB 14287《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由以下部分組成:
——第1部分:電氣火災監(jiān)控設備;
——第2部分: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jiān)控探測器;
——第3部分:測溫式電氣火災監(jiān)控探測器;
本部分為GB 14287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14287.2-2005《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 第2部分: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jiān)控探測器》,與GB 14287.2-2005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了重復性試驗(見6.5);
——增加了一致性試驗(見6.6);
——增加了平衡性試驗(見6.7);
——增加了大電流沖擊適應性試驗(見6.8);
——增加了泄漏電流試驗(見6.10);
——增加了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見6.12);
——增加了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見6.13);
——增加了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見6.14);
——增加了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見6.15);
——增加了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見6.16);
——增加了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見6.17);
——增加了工頻磁場抗擾度試驗(見6.18);
——增加了電壓波動試驗(見6.19);
——將振動(正弦)(耐久)試驗修改為振動(正弦)(運行)試驗(見6.20,2005年版的5.6);
——增加了碰撞試驗(見6.21);
——取消了沖擊試驗(見2005年版的5.7)。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火災探測與報警分技術委員會(SAC/TC 113/SC 6)歸口。
本部分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參加起草單位:沈陽斯沃電器有限公司、北京海博智恒電器防火科技有限公司、沈陽申泰電 器系統(tǒng)有限公司、北京航天常興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上海華宿電氣技術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宏軍、楊波、康衛(wèi)東、張穎琮、仝瑞濤、孫珍慧、嚴曉光、魯林、許佳華、俞穎飛、欒軍、蔡鈞、胡少英。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 14287-1993;
——GB 14287.2-2005。
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 第2部分: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jiān)控探測器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system—Part 2: Residual current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detectors
GB 14287.2-2014
發(fā)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施行日期:2015年6月1日
GB 14287本部分的第5章、第7章、第8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GB 14287《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由以下部分組成:
——第1部分:電氣火災監(jiān)控設備;
——第2部分: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jiān)控探測器;
——第3部分:測溫式電氣火災監(jiān)控探測器;
本部分為GB 14287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14287.2-2005《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 第2部分: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jiān)控探測器》,與GB 14287.2-2005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了重復性試驗(見6.5);
——增加了一致性試驗(見6.6);
——增加了平衡性試驗(見6.7);
——增加了大電流沖擊適應性試驗(見6.8);
——增加了泄漏電流試驗(見6.10);
——增加了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見6.12);
——增加了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見6.13);
——增加了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見6.14);
——增加了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見6.15);
——增加了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見6.16);
——增加了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見6.17);
——增加了工頻磁場抗擾度試驗(見6.18);
——增加了電壓波動試驗(見6.19);
——將振動(正弦)(耐久)試驗修改為振動(正弦)(運行)試驗(見6.20,2005年版的5.6);
——增加了碰撞試驗(見6.21);
——取消了沖擊試驗(見2005年版的5.7)。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火災探測與報警分技術委員會(SAC/TC 113/SC 6)歸口。
本部分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參加起草單位:沈陽斯沃電器有限公司、北京海博智恒電器防火科技有限公司、沈陽申泰電 器系統(tǒng)有限公司、北京航天常興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上海華宿電氣技術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宏軍、楊波、康衛(wèi)東、張穎琮、仝瑞濤、孫珍慧、嚴曉光、魯林、許佳華、俞穎飛、欒軍、蔡鈞、胡少英。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 14287-1993;
——GB 14287.2-2005。


室內消火栓 GB344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