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本規(guī)定主要適用于鋼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結構,其他筒體結構如鋼框架-鋼筋混凝土筒體、型鋼混凝土框架-鋼筋混凝土筒體等也可參照執(zhí)行。
8.1.2 筒體結構的最大適用高度應符合下表要求:
表8.1.2-1 A級高度筒體結構的最大適用高度(m)
注:1 甲類建筑,6、7、8度時宜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9度時應專門研究;
2 9度抗震設防時,當房屋高度超過本表數(shù)值時,結構設計應有可靠依據(jù),并采取有效的加強措施。
表8.1.2-2 B級高度筒體結構的最大適用高度(m)
注:1 甲類建筑,6、7度時宜按本地區(qū)設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8度時應專門研究;
2 當房屋高度超過表中數(shù)值時,結構設計應有可靠依據(jù),并采取有效措施。
8.1.3 筒中筒結構高寬比不宜小于3,并宜大于4,其適用于高度不宜低于80m。對于高度不超過60m的框架-核心筒結構,可按框架-剪力墻結構設計。
8.1.4 筒體構件(剪力墻、外框筒梁、內筒連梁、樓蓋)的截面設計和構造措施除應遵守本章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相關設計規(guī)范及本措施第4、5、6章對于框架結構、剪力墻結構和框架-剪力墻結構的有關規(guī)定。
8.1.5 A級和B級高度筒體結構的抗震等級應符合表8.1.5-1~表8.1.5-3的要求。
表8.1.5-1 A級高度框架-核心筒結構抗震等級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結合房屋不規(guī)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適當確定抗震等級;
2 當高度不超過60m時,其抗震等級允許按框架-剪力墻結構采用;
3 當建筑場地為Ⅰ類時,應允許按表中括號內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當建筑場地為Ⅲ、Ⅳ類時,宜按表中括號內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具體方法可參考本措施2.1.4條;
4 如果房屋高度超過提高一度后對應的房屋雖大適用高度,應采取比對應抗震等級更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具體方法可參考本措施2.1.4條。
表8.1.5-2 B級高度框架-核心筒結構抗震等級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結合房屋不規(guī)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適當確定抗震等級;
2 當建筑場地為Ⅰ類時,應允許按表中括號內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當建筑場地為Ⅲ、Ⅳ類時,宜按表中括號內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具體方法可參考本措施2.1.4條;
3 如果房屋高度超過提高一度后對應的房屋最大適用高度,應采取比對應抗震等級更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具體方法可參考本措施2.1.4條。
表8.1.5-3 A、B級高度筒中筒結構抗震等級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結合房屋不規(guī)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適當確定抗震等級;
2 當建筑場地為Ⅰ類時,應允許按表中括號內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當建筑場地為Ⅲ、Ⅳ類時,宜按表中括號內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具體方法可參考本措施2.1.4條;
3 如果房屋高度超過提高一度后對應的房屋最大適用高度,應采取比對應抗震等級更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具體方法可參考本措施2.1.4條。
8.1.6 結構扭轉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與平動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對A級高度筒體結構不大于0.9,對B級高度筒體結構不大于0.85。對較高、較細的筒體結構更應嚴加控制。
注:1 甲類建筑,6、7、8度時宜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9度時應專門研究;
2 9度抗震設防時,當房屋高度超過本表數(shù)值時,結構設計應有可靠依據(jù),并采取有效的加強措施。
表8.1.2-2 B級高度筒體結構的最大適用高度(m)
注:1 甲類建筑,6、7度時宜按本地區(qū)設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8度時應專門研究;
2 當房屋高度超過表中數(shù)值時,結構設計應有可靠依據(jù),并采取有效措施。
8.1.3 筒中筒結構高寬比不宜小于3,并宜大于4,其適用于高度不宜低于80m。對于高度不超過60m的框架-核心筒結構,可按框架-剪力墻結構設計。
8.1.4 筒體構件(剪力墻、外框筒梁、內筒連梁、樓蓋)的截面設計和構造措施除應遵守本章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相關設計規(guī)范及本措施第4、5、6章對于框架結構、剪力墻結構和框架-剪力墻結構的有關規(guī)定。
8.1.5 A級和B級高度筒體結構的抗震等級應符合表8.1.5-1~表8.1.5-3的要求。
表8.1.5-1 A級高度框架-核心筒結構抗震等級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結合房屋不規(guī)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適當確定抗震等級;
2 當高度不超過60m時,其抗震等級允許按框架-剪力墻結構采用;
3 當建筑場地為Ⅰ類時,應允許按表中括號內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當建筑場地為Ⅲ、Ⅳ類時,宜按表中括號內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具體方法可參考本措施2.1.4條;
4 如果房屋高度超過提高一度后對應的房屋雖大適用高度,應采取比對應抗震等級更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具體方法可參考本措施2.1.4條。
表8.1.5-2 B級高度框架-核心筒結構抗震等級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結合房屋不規(guī)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適當確定抗震等級;
2 當建筑場地為Ⅰ類時,應允許按表中括號內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當建筑場地為Ⅲ、Ⅳ類時,宜按表中括號內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具體方法可參考本措施2.1.4條;
3 如果房屋高度超過提高一度后對應的房屋最大適用高度,應采取比對應抗震等級更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具體方法可參考本措施2.1.4條。
表8.1.5-3 A、B級高度筒中筒結構抗震等級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結合房屋不規(guī)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適當確定抗震等級;
2 當建筑場地為Ⅰ類時,應允許按表中括號內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當建筑場地為Ⅲ、Ⅳ類時,宜按表中括號內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具體方法可參考本措施2.1.4條;
3 如果房屋高度超過提高一度后對應的房屋最大適用高度,應采取比對應抗震等級更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具體方法可參考本措施2.1.4條。
8.1.6 結構扭轉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與平動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對A級高度筒體結構不大于0.9,對B級高度筒體結構不大于0.85。對較高、較細的筒體結構更應嚴加控制。

鋼結構防火涂料 GB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