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對帶靜電人員、物體造成的靜電放電的適應性。
6.14.2 要求
探測器抗靜電放電性能應滿足5.1.13條要求。
6.14.3 方法
6.14.3.1 將探測器放在絕緣支架上,且距接地板四周距離不少于100mm。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20min。
6.14.3.2 調(diào)整靜電發(fā)生器輸出電壓為8000V,用球型放電頭充電后盡快觸及探測器表面,切實接觸(但不能損傷探測器)。每次放電后,應將靜電發(fā)生器移開并充電。對探測器表面共放電8次,對探測器周圍100mm處接地板放電2次,每次放電的時間間隔至少為1s,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探測器的工作狀態(tài)。
6.14.3.3 試驗后,按6.6.3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14.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 16838—1997中第4章規(guī)定。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