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指示燈
5.2.1.1 應采用發(fā)光二極管指示燈。
5.2.1.2 應以顏色標識,紅色表示報警信號,黃色表示故障信號,綠色表示電源工作正常。
5.2.1.3 所有指示燈應清晰地標注出功能。在一般環(huán)境光線下,指示燈在距其正前方3m遠處應清晰可辨 。
5.2.2 電子元器件
應進行三防(防潮、防霉、防鹽霧)處理。
5.2.3 音響器件
5.2.3.1 在額定工作電壓下,音響器件在距其正前方1m遠處的聲壓級(A計權)應不小于70dB,不大于115dB。
5.2.3.2 在85%額定工作電壓條件下,音響器件應能發(fā)出聲響。
5.2.4 開關和按鍵
開關和按鍵應堅固、耐用,并清晰地標注出其功能。
5.2.5 探測器的外殼應選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氧指數(shù)≥3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