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
簡易式滅火器
Simplified fire extinguishers
GA 86-2009
代替GA 86—1994
2009-09-25 發(fā)布 ?2009-12-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fā)布
本標準中第4章、第5章和8.1.1,8.1.2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主要參考英國標準BS 6165:2002《不可重復充裝的氣霧式小型滅火器》。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A 86—1994《簡易式滅火器》。
本標準與GA 86—199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對簡易式水基型滅火器和簡易式氫氟烴類氣體滅火器的要求(見5.1);
——增加了電絕緣性能試驗方法(見6.7);
——修改了簡易式滅火器的定義和型號編制(1994年版的3.1和第4章;本版的3.1和4.2);
——增加了簡易式滅火器的分類(見4.1);
——修改了使用溫度性能、內表面腐蝕的要求和試驗方法(1994年版的5.1.3和5.6.2;本版的5.1.3和5.6.3);
——修改了滅火性能、抗振動的要求和試驗方法(1994年版的5.1.4和5.2.3;本版的5.1.4~5.1.6,和5.2.3);
——修改了檢驗規(guī)則和不合格分類(1994年版的3.1和第4章;本版的3.1和4.2);
——刪除了熱穩(wěn)定性能要求(1994年版的5.4.2)。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器具、配件分技術委員會(SAC/TC 113/SC 5)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北京久久神龍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毛毅平、楊小時、周奕、張艷、賈香娥。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A 86—1994。
簡易式滅火器
Simplified fire extinguishers
GA 86-2009
代替GA 86—1994
2009-09-25 發(fā)布 ?2009-12-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fā)布
本標準中第4章、第5章和8.1.1,8.1.2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主要參考英國標準BS 6165:2002《不可重復充裝的氣霧式小型滅火器》。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A 86—1994《簡易式滅火器》。
本標準與GA 86—199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對簡易式水基型滅火器和簡易式氫氟烴類氣體滅火器的要求(見5.1);
——增加了電絕緣性能試驗方法(見6.7);
——修改了簡易式滅火器的定義和型號編制(1994年版的3.1和第4章;本版的3.1和4.2);
——增加了簡易式滅火器的分類(見4.1);
——修改了使用溫度性能、內表面腐蝕的要求和試驗方法(1994年版的5.1.3和5.6.2;本版的5.1.3和5.6.3);
——修改了滅火性能、抗振動的要求和試驗方法(1994年版的5.1.4和5.2.3;本版的5.1.4~5.1.6,和5.2.3);
——修改了檢驗規(guī)則和不合格分類(1994年版的3.1和第4章;本版的3.1和4.2);
——刪除了熱穩(wěn)定性能要求(1994年版的5.4.2)。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器具、配件分技術委員會(SAC/TC 113/SC 5)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北京久久神龍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毛毅平、楊小時、周奕、張艷、賈香娥。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A 86—1994。


泡沫滅火劑 GB1530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