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第4章、第6章的內(nèi)容為強制性,其余為推薦性。 GB 513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目前擬分為15部分:
——第1部分:灑水噴頭
——第2部分:濕式報警閥、延時器、水力警鈴
——第3部分:水霧噴頭
——第4部分:干式報警閥
——第5部分:雨淋報警閥
——第6部分:通用閥門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
——第8部分:加速器
——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反應(ESFR)噴頭
——第10部分:壓力開關(guān)
——第11部分:溝槽管接頭及部件
——第12部分: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
——第13部分:水幕噴頭
——第14部分:預作用裝置
——第15部分:家用噴頭
...... 本部分為GB 5135的第8部分。 本部分是在GA 80—199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加速器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的基礎(chǔ)上制定。 本部分與GA 80—1994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增加了對產(chǎn)品包裝、運輸及貯存等方面的要求。 本部分自實施之日起GA 80—1994廢止。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第二分技術(shù)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陳澤民、張強。
...... 本部分為GB 5135的第8部分。 本部分是在GA 80—199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加速器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的基礎(chǔ)上制定。 本部分與GA 80—1994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增加了對產(chǎn)品包裝、運輸及貯存等方面的要求。 本部分自實施之日起GA 80—1994廢止。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第二分技術(shù)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陳澤民、張強。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shè)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