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試驗條件(屋頂坡度)
對于實際應用時只有一個坡度的屋頂制品,應按實際的設計坡度進行試驗。試驗結果僅適用于所試驗的屋頂坡度。
對于實際應用時有多個坡度的屋頂制品,應按下述要求進行試驗:
a) 坡度小于5°的屋頂,以0°的坡度進行試驗;
b) 坡度為5°〜20°的屋頂,以15°的坡度進行試驗;
c) 坡度超過20°的屋頂,以30°的坡度進行試驗。
7.4.2 試驗前的準備
7.4.2.1 試驗角度
試驗前,按試驗坡度調整試樣支架,使試樣角度滿足試驗要求。用校準板代替試樣進行調節(jié)。試驗的總體布局見圖8。
7.4.2.2 風速校準
在試樣表面7個不同位置用風速儀測試風速,距離校準板底端500mm±5mm設置4個校準點,其中3個點
與校準板垂直距離為100mm±5mm,
處于校準試件中軸平面上,
和
分設在中心軸兩側300mm±5mm處,另一點
在中軸平面內,與校準板垂直距離為200mm±5mm。另外三個點
距離校準極底端1700mm±5mm,與校準根垂直距離為100mm±5mm。見圖9。
試樣表面的風速應滿足:
7.4.2.3 火源B的點燃
采用4.14規(guī)定的點火裝置對木塊點火120s±10s,期間轉動木塊讓每個開槽面點火60s。
7.4.2.4 火源B的定位
試驗時,木塊中心距離試樣底端500mm,兩木塊相距370mm,等距離放置于縱向中心線兩側。木塊可通過錨定在試樣邊緣的金屬絲固定。應在試樣表面標示出測試區(qū),并按照圖10放置木塊。
7.4.2.5 開始試驗
按照下面的試驗程序進行試驗:
a) 按最近校準的設置調節(jié)風速,確保鼓風裝置正常運行;
b) 將試樣放置在試樣支架上;
c) 按照7.4.2.3的規(guī)定點燃木塊后迅速將其移至試樣上;
d) 將木塊放在試樣上的同時開啟計時器,試驗開始。
對于實際應用時只有一個坡度的屋頂制品,應按實際的設計坡度進行試驗。試驗結果僅適用于所試驗的屋頂坡度。
對于實際應用時有多個坡度的屋頂制品,應按下述要求進行試驗:
a) 坡度小于5°的屋頂,以0°的坡度進行試驗;
b) 坡度為5°〜20°的屋頂,以15°的坡度進行試驗;
c) 坡度超過20°的屋頂,以30°的坡度進行試驗。
7.4.2 試驗前的準備
7.4.2.1 試驗角度
試驗前,按試驗坡度調整試樣支架,使試樣角度滿足試驗要求。用校準板代替試樣進行調節(jié)。試驗的總體布局見圖8。
7.4.2.2 風速校準在試樣表面7個不同位置用風速儀測試風速,距離校準板底端500mm±5mm設置4個校準點,其中3個點
與校準板垂直距離為100mm±5mm,
處于校準試件中軸平面上,
和
分設在中心軸兩側300mm±5mm處,另一點
在中軸平面內,與校準板垂直距離為200mm±5mm。另外三個點
距離校準極底端1700mm±5mm,與校準根垂直距離為100mm±5mm。見圖9。
試樣表面的風速應滿足:
7.4.2.3 火源B的點燃采用4.14規(guī)定的點火裝置對木塊點火120s±10s,期間轉動木塊讓每個開槽面點火60s。
7.4.2.4 火源B的定位試驗時,木塊中心距離試樣底端500mm,兩木塊相距370mm,等距離放置于縱向中心線兩側。木塊可通過錨定在試樣邊緣的金屬絲固定。應在試樣表面標示出測試區(qū),并按照圖10放置木塊。
7.4.2.5 開始試驗按照下面的試驗程序進行試驗:
a) 按最近校準的設置調節(jié)風速,確保鼓風裝置正常運行;
b) 將試樣放置在試樣支架上;
c) 按照7.4.2.3的規(guī)定點燃木塊后迅速將其移至試樣上;
d) 將木塊放在試樣上的同時開啟計時器,試驗開始。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