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 試驗方法A
制品在15°的試驗結果,適用于坡度小于20°的屋頂。
制品在45°的試驗結果,適用于坡度大于或等于20°的屋頂。
制品以15°或45°以外的坡度進行測試的試驗結果,僅適用于該坡度。
A.1.2 試驗方法B和試驗方法C
制品在15°的試驗結果,適用于坡度為5°〜20°的屋頂。
制品在30°的試驗結果,適用于坡度為20°〜70°的屋頂。
試驗方法B和試驗方法C不適用于坡度大于70°的屋頂。
制品在0°和30°進行試驗得到相同分級時,試驗結果適用于0°〜70°的任何坡度。
制品在15°的試驗結果,適用于坡度小于20°的屋頂。
制品在45°的試驗結果,適用于坡度大于或等于20°的屋頂。
制品以15°或45°以外的坡度進行測試的試驗結果,僅適用于該坡度。
A.1.2 試驗方法B和試驗方法C
制品在15°的試驗結果,適用于坡度為5°〜20°的屋頂。
制品在30°的試驗結果,適用于坡度為20°〜70°的屋頂。
試驗方法B和試驗方法C不適用于坡度大于70°的屋頂。
制品在0°和30°進行試驗得到相同分級時,試驗結果適用于0°〜70°的任何坡度。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