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城市用地 urban land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劃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yè)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統稱。
4.3.2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當于居住小區(qū)及小區(qū)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綠地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4.3.3 公共設施用地 public facilities
城市中為社會服務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wèi)生、體育、科研及設計等機構或設施的建設用地。
4.3.4 工業(yè)用地 industrial land
城市中工礦企業(yè)的生產車間、庫房、堆場、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其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的建設用地。
4.3.5 倉儲用地 warehouse land
城市中倉儲企業(yè)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4.3.6 對外交通用地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land
城市對外聯系的鐵路、公路、管道運輸設施、港口、機場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4.3.7 道路廣場用地 roads and squares
城市中道路、廣場和公共停車場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4.3.8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城市中為生活及生產服務的各項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包括:供應設施、交通設施、郵電設施、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施工與維修設施、殯葬設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用地。
4.3.9 綠地 green space
城市中專門用以改善生態(tài)、保護環(huán)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景觀的綠化用地。
4.3.10 特殊用地 specially-designated land
一般指軍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質的用地。
4.3.11 水域和其它用地 waters and miscellaneous
城市范圍內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村鎮(zhèn)建設用地、露天礦用地和棄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節(jié)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4.3.12 保留地 reserved land
城市中留待未來開發(fā)建設的或禁止開發(fā)的規(guī)劃控制用地。
4.3.13 城市用地評價 urban landuse evaluation
根據城市發(fā)展的要求,對可能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自然條件和開發(fā)的區(qū)位條件所進行的工程評估及技術經濟評價。
4.3.14 城市用地平衡 urban landuse balance
根據城市建設用地標準和實際需要,對各類城市用地的數量和比例所作的調整和綜合平衡。
條文說明
4.3 城市用地
4.3.2 居住用地
依據國標《城市用地分類與規(guī)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90)的規(guī)定,本條文釋義適用于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在編制居住區(qū)規(guī)劃時,仍可按居住區(qū)、居住小區(qū)、居住組團三級配套,即住宅用地及其配套設施的用地。
4.3.3 公共設施用地
按國標GBJ137-90第2.0.5條的規(guī)定,公共設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4.3.4 工業(yè)用地
按國標GBJ137-90第2 .0.5條的規(guī)定,工業(yè)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它用地(代號E)”。
4.3.7 道路廣場用地
按國標GBJ137-90第2.0.5條的規(guī)定,道路廣場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廣場用地及公共停車場用地。
道路用地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業(yè)用地等內部的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車專用道等用地,列為“其它道路用地”。
廣場用地指公共活動廣場用地,不包括單位內的廣場用地。
公共停車場庫用地是指供社會(包括公用車輛和私人車輛)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庫用地,不包括其它各類用地配建的停車場庫用地。
4.3.8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依據國標GBJ137-90第2 .0.5條的規(guī)定,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供應設施用地(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但供電用地中不包括應歸入工業(yè)用地的電廠用地,關于高壓線走廊下規(guī)定的控制范圍內的用地,則應按其地面實際用途歸類),交通設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貨運交通等設施用地),郵電設施用地(郵政、電信和電話等設施用地),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用地(雨水、污水處理和糞便垃圾處理用地),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殯葬設施用地及其它市政公用設施如消防、防洪等設施用地。
4.3.9 綠地
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和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專用綠地、園地和林地。
4.3.10 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軍事用地,指直接用于軍事目的之軍事設施用地,如指揮機關、營區(qū)、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qū)等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指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指監(jiān)獄、拘留所、勞改場所和安全保衛(wèi)部門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該用地應歸入公共設施用地(根據國標GBJ137-90第2 .0.5條)。
4.3.13 城市用地評價
城市用地評價中的工程評估,系對可能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自然條件的工程評估,通常根據地下水位的深度、洪水淹沒范圍、地基承載力、地形坡度等自然條件,評估用地適于建設的優(yōu)劣程度,一般分為三級:一級指適宜于進行城市建設的用地;二級指需采取一定工程措施后方宜建設的用地;三級是不適于建設的用地。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