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城市結構 urban structure
構成城市經濟、社會、環(huán)境發(fā)展的主要要素,在一定時間形成的相互關聯、相互影響與相互制約的關系。
4.4.2 城市布局 urban layout
城市土地利用結構的空間組織及其形式和狀態(tài)。
4.4.3 城市形態(tài) urban morphology
城市整體和內部各組成部份在空間地域的分布狀態(tài)。
4.4.4 城市功能分區(qū) functional districts
將城市中各種物質要素,如住宅、工廠、公共設施、道路、綠地等按不同功能進行分區(qū)布置組成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
4.4.5 工業(yè)區(qū) industrial district
城市中工業(yè)企業(yè)比較集中的地區(qū)。
4.4.6 居住區(qū) residential district
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片段分界線所圍合,設有與其居住人口規(guī)模相應的、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qū)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相對獨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區(qū)。
4.4.7 商業(yè)區(qū) commercial district
城市中市級或區(qū)級商業(yè)設施比較集中的地區(qū)。
4.4.8 文教區(qū) institutes and colleges district
城市中大專院校及科研機構比較集中的地區(qū)。
4.4.9 中心商務區(qū) 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CBD)
大城市中金融、貿易、信息和商務辦公活動高度集中,并附有購物、文娛、服務等配套設施的城市中綜合經濟活動的核心地區(qū)。
4.4.10 倉儲區(qū) warehouse district
城市中為儲藏城市生活或生產資料而比較集中布置倉庫、儲料棚或儲存場地的獨立地區(qū)或地段。
4.4.11 綜合區(qū) mixed-use district
城市中根據規(guī)劃可以兼容多種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區(qū)。
4.4.12 風景區(qū) scenic zone
城市范圍內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以自然景物為主體,環(huán)境優(yōu)美,具有一定規(guī)模,可供人們游覽、休息的地區(qū)。
4.4.13 市中心 civic center
城市中重要市級公共設施比較集中、人群流動頻繁的公共活動地段。
4.4.14 副中心 sub-civic center
城市中為分散市中心活動強度的、輔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級公共活動中心。
條文說明
4.4 城市總體布局
4.4.1 城市結構
城市結構包括城市的人口結構、社區(qū)結構、產業(yè)結構、用地結構、路網結構等等,它具有相對的穩(wěn)定性。
4.4.2 城市布局
城市布局指城市物質環(huán)境的空間安排,如城市功能分區(qū)、各區(qū)與自然環(huán)境(山、河湖、綠化系統)的關系,以及主要交通樞紐、道路網絡與城市用地的關系等。
4.4.4 城市功能分區(qū)
城市功能分區(qū)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城市各項活動的正常進行,使各功能區(qū)既保持相互聯系,又避免相互干擾。60年代以來,城市功能分區(qū)的理論和實踐有了新發(fā)展,如英國1970年開始建造的米爾頓·凱恩斯新城,不設置過分集中的工業(yè)區(qū),而形成包括工廠、行政、經濟和文化管理機構等布置在居住地段附近的綜合居住區(qū),力求做到就業(yè)與居住用地平衡。1977年在秘魯簽署的《馬丘比丘憲章》,強調要努力創(chuàng)造綜合的、多功能的環(huán)境,主張不要過分追求嚴格的功能分區(qū)。
4.4.9 中心商務區(qū)
中心商務區(qū)(CBD)的概念是本世紀20年代由美國人伯吉斯提出的,其含義是:CBD包括有百貨公司和其它商店、辦公機構、娛樂場所、公共建筑等設施的城市的核心部份。近年來隨著世界產業(yè)結構的發(fā)展而越來越成為城市綜合性經濟活動的中樞,如美國紐約的華爾街地區(qū)、我國上海的外灘與規(guī)劃建設中的浦東新區(qū)陸家嘴地區(qū),其功能主要轉化為:城市中的商務談判場所、金融、貿易、信息、展覽、會議、經營管理、旅游、公寓、商業(yè)、文化、娛樂等,并配以現代化的通信網絡與交通設施。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