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1 本章適用于回轉窯和豎窯鋼筋混凝土構架式基礎的抗震鑒定。
18.1.2 回轉窯和豎窯基礎的抗震鑒定,應重點檢查下列薄弱部位。
1 7度時,應檢查構架梁柱的連接方式、設備與基礎構件之間的連接構造。
2 8度、9度時,除應按本條第1款檢查外,尚應檢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強度、各構件之間的連接、結構體型的規(guī)則性、短柱分布、作用荷載大小和分布等。
18.1.3 回轉窯和豎窯基礎的外觀和內在質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梁、柱及其節(jié)點的混凝土可僅有少量微細開裂或局部剝落,鋼筋應無外露和銹蝕。
2 填充墻宜無明顯開裂或與構架脫開。
3 主體構架應無明顯變形、傾斜或歪扭。
18.1.4 回轉窯和豎窯基礎的抗震鑒定,應按結構體系的合理性、結構構件材料的實際強度、結構構件的縱向鋼筋和橫向箍筋的配置和構件連接的可靠性、填充墻等與主體結構的拉結構造,以及構件抗震承載力的綜合分析,對整體結構的抗震能力進行評定。
當梁柱節(jié)點構造和橫向跨間結構構造不符合規(guī)定時,應評為不滿足抗震鑒定要求;當僅有出入口、人流通道處的填充墻不符合規(guī)定時,應評為局部不滿足抗震鑒定要求。
18.1.5 A類回轉窯和豎窯基礎應進行綜合抗震能力等級鑒定。當符合第一級鑒定的各項規(guī)定時,除8度Ⅲ、Ⅳ類場地和9度外,可不進行抗震驗算而評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級鑒定要求和8度Ⅲ、Ⅳ類場地及9度時,應進行第二級鑒定。
B類回轉窯和豎窯基礎應根據其構架的抗震等級進行結構布置和構造檢查,并應通過內力調整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
18.1.6 當砌體結構與構架相連或依托于構架時,應加大砌體結構所承擔的地震作用,再按本標準第5章的規(guī)定進行抗震驗算。
18.1 一般規(guī)定
18.1.1 回轉窯和豎窯基礎多采用鋼筋混凝土構架式結構。
18.1.2 本條所列的抗震鑒定檢查重點,是基于回轉窯和豎窯基礎的震害經驗及其受力特點給出的。唐山地震時,處于10度區(qū)的422水泥廠,回轉窯基礎結構完好,但有6座回轉窯的窯體均沿縱向向低位側竄動,最大下滑達150mm,使M30固定螺栓剪斷,窯體擋輪的鑄鐵基座破裂,局部剪斷,有的脫落。10度區(qū)國各莊礬土礦回轉窯的震害與上類同。上述震害的基本原因是縱向地震力引起窯體下滑且螺栓抗剪強度不足。因此,對現有回轉窯和豎窯基礎的檢查重點之一是其與基礎的連接。
18.1.3、18.1.4 回轉窯和豎窯基礎按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要求進行外觀和內在質量檢查和抗震鑒定,其中包括填充墻的構造要求。


鋼結構防火涂料 GB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