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抗震措施鑒定
19.4.1 除塵器、洗滌塔的抗震鑒定,應重點檢查下列部位:
1 下降管與除塵器的連接處,不應有嚴重變形和損壞。
2 除塵器和洗滌塔的筒體,不應有損壞。
3 筒體支座及其連接處,不應有損壞和松動。
4 支撐筒體的環(huán)梁及其與柱的連接,不應有變形和損壞。當筒體與環(huán)梁僅用螺栓連接時,其連接不應有松動和損壞。
5 旋風除塵器框架和重力除塵器支架梁與柱及其與支撐的連接,不應有變形和裂縫。
6 旋風除塵器框架和重力除塵器、洗滌塔支架與基礎連接處,不應有損壞和空隙。
19.4.2 框架和支架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時,其抗震鑒定應符合本標準第6章有關B類框架的有關要求。其抗震構造措施,6度~8度時應符合二級框架結構的要求,9度時應符合一級框架的要求。
19.4.3 7度Ⅲ、Ⅳ類場地和8度、9度時,旋風除塵器、重力除塵器和洗滌塔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筒體在支座處宜設有水平環(huán)梁。
2 筒體與支架以及支架柱腳與基礎的連接宜設有抗剪措施。
3 管道與筒體的連接處宜設有加勁肋或局部增加鋼殼厚度等加強措施。
4 旋風除塵器框架和重力除塵器鋼支架主要支撐桿件的長細比,按壓桿設計時不宜大于120,按拉桿設計時不宜大于150。
19.4.4 除塵器和洗滌塔為鋼筋混凝土框架支承時,柱頂宜設有水平環(huán)梁。柱頂無水平環(huán)梁時,柱頭應設置不少于兩層直徑為8mm的水平焊接鋼筋網(wǎng),鋼筋間距不宜大于100mm。
(Ⅱ)抗震承載力驗算
19.4.5 下列筒體和支承結構可不進行抗震驗算,但應符合相應的抗震措施要求:
1 除塵器和洗滌塔的筒體結構。
2 6度、7度Ⅰ、Ⅱ類場地時,旋風除塵器的框架結構和重力除塵器的支架結構。
3 6度、7度和8度Ⅰ、Ⅱ類場地時,洗滌塔的支架結構。
19.4.6 不符合本標準第19.4.1~19.4.4條有關抗震措施要求或8度Ⅲ、Ⅳ類場地和9度時,重力除塵器、旋風除塵器和洗滌塔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構筑物抗震設計規(guī)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標準第5章的規(guī)定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不滿足驗算要求時,應采取加固等措施。
19.4 除塵器、洗滌塔
19.4.1~19.4.6 根據(jù)現(xiàn)行國家標準《構筑物抗震設計規(guī)范》GB 50191要求,抗震驗算主要是除塵器和洗滌塔的支架和框架結構,筒體可不進行抗震驗算。支架或框架的抗震構造措施要求比設計規(guī)范有所放寬。


鋼結構防火涂料 GB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