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設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裝卸棧臺兩端和沿棧臺每隔60m左右應設梯子;
2. 甲B、乙、丙A類的液體嚴禁采用溝槽卸車系統(tǒng);
3. 頂部敞口裝車的甲B、乙、丙A類的液體應采用液下裝車鶴管;
4. 在距裝車棧臺邊緣10m以外的可燃液體(潤滑油除外)輸入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5. 丙B類液體裝卸棧臺宜單獨設置;
6. 零位罐至罐車裝卸線不應小于6m;
7. 甲B、乙A類液體裝卸鶴管與集中布置的泵的距離不應小于8m;
8. 同一鐵路裝卸線一側兩個裝卸棧臺相鄰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4m。
6.4.2 可燃液體的汽車裝卸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裝卸站的進、出口宜分開設置;當進、出口合用時,站內應設回車場;
2. 裝卸車場應采用現澆混凝土地面;
3. 裝卸車鶴位與緩沖罐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m,高架罐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6m;
4. 甲B、乙A類液體裝卸車鶴位與集中布置的泵的距離不應小于8m;
5. 站內無緩沖罐時,在距裝卸車鶴位10m以外的裝卸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6. 甲B、乙、丙A類液體的裝卸車應采用液下裝卸車鶴管;
7. 甲B、乙、丙A類液體與其他類液體的兩個裝卸車棧臺相鄰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8m;
8. 裝卸車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雙側裝卸車棧臺相鄰鶴位之間或同一鶴位相鄰鶴管之間的距離應滿足鶴管正常操作和檢修的要求。
6.4.3 液化烴鐵路和汽車的裝卸設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液化烴嚴禁就地排放;
2. 低溫液化烴裝卸鶴位應單獨設置;
3. 鐵路裝卸棧臺宜單獨設置,當不同時作業(yè)時,可與可燃液體鐵路裝卸共臺設置;
4. 同一鐵路裝卸線一側兩個裝卸棧臺相鄰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4m;
5. 鐵路裝卸棧臺兩端和沿棧臺每隔60m左右應設梯子;
6. 汽車裝卸車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雙側裝卸車棧臺相鄰鶴位之間或同一鶴位相鄰鶴管之間的距離應滿足鶴管正常操作和檢修的要求,液化烴汽車裝卸棧臺與可燃液體汽車裝卸棧臺相鄰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8m;
7. 在距裝卸車鶴位10m以外的裝卸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8. 汽車裝卸車場應采用現澆混凝土地面;
9. 裝卸車鶴位與集中布置的泵的距離不應小于10 m。
6.4.4 可燃液體碼頭、液化烴碼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除船舶在碼頭泊位內外檔停靠外,碼頭相鄰泊位的船舶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6.4.4的規(guī)定;
2. 液化烴泊位宜單獨設置,當不同時作業(yè)時,可與其他可燃液體共用一個泊位;
3. 可燃液體和液化烴的碼頭與其他碼頭或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距離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 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邊處的裝卸船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5. 液化烴的裝卸應采用裝卸臂或金屬軟管,并應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表6.4.4 碼頭相鄰泊位的船舶間的防火間距(m)
條文說明
6.4 可燃液體、液化烴的裝卸設施
6.4.1 本條為可燃液體鐵路裝卸設施的規(guī)定:
第2款:采用明溝卸可燃液體易引起火災事故。例如,某廠采用明溝卸原油,由于電火花而引起著火,沿明溝燒至2000m3的混凝土零位罐,造成油罐爆炸起火,并燒毀距罐壁10m遠的泵房和油罐車5輛;又如,某廠采用有蓋板明溝卸原油,一次動火檢修棧臺,焊渣落入溝內發(fā)生爆炸起火。以上兩例說明,明溝卸原油極不安全。丙B類油品不易著火,較安全。如電廠等企業(yè)所用燃料油多采用明溝卸車,實踐多年,未發(fā)生過重大事故。
第3款:我國目前裝車鶴管有三種:噴濺式、液下式(浸沒式)和密閉式。對于輕質油品或原油,應采用液下式(浸沒式)裝車鶴管。這是為了降低液面靜電位,減少油氣損耗,以達到避免靜電引燃油氣事故和節(jié)約能源,減少大氣污染。
第4款:為了防止和控制罐車火災的蔓延與擴大,當罐車起火時,立即切斷進料非
常重要。如,某廠裝車時著火,由于未能及時關閉操作臺上切斷閥,致使大量汽油溢出車外,加大了火勢;直到關閉緊急切斷閥、切斷油源,才控制了火勢。緊急切斷閥設在地面較好,如放在閥井中,井內易積存油水,不利于緊急操作。
第8款:在石油化工企業(yè)的改造過程中,充分利用現有鐵路裝卸線資源,同一鐵路裝卸線一側布置兩個裝卸棧臺的情況時有出現,國外工廠也有類似情況。為了減少一個棧臺發(fā)生事故時對另一棧臺的影響,在兩個棧臺之間至少要保持一個事故隔離車的位置,因此,規(guī)定同一鐵路裝卸線一側兩個裝卸棧臺相鄰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4m。
6.4.2 本條為可燃液體汽車裝卸站的規(guī)定:
第4款:泵區(qū)的泵較多,一旦發(fā)生事故,對裝車作業(yè)的影響較大,故對其間距做出規(guī)定。當泵區(qū)只有一臺泵時,因其影響較小,可不受此限。
第7款:這里的其他類可燃液體是指甲A、丙B類可燃液體,甲A類可燃液體的危險性較高,丙B類可燃液體,有些操作溫度較高,有些粘度較大,易造成污染,為減少其影響,故規(guī)定了甲B、乙、丙A類可燃液體裝車鶴位與其他類液體裝車鶴位的間距要求。
6.4.3液化烴裝卸作業(yè)已有成熟操作管理經驗,當與可燃液體裝卸共臺布置而不同時作業(yè)時,對安全防火無影響。
第1款:液化烴罐車裝車過程中,其排氣管應采用氣相平衡式或接至低壓燃料氣或火炬放空系統(tǒng),若就地排放極不安全。例如,某廠液化石油氣裝車臺在裝1輛25t罐車時,將排空閥打開直排大氣,排出的大量液化石油氣沉滯于罐車附近并向四周擴散,在離裝車點15m處的更衣室內,一工人違規(guī)點火吸煙,將火柴桿扔到地上時,引起室外空間爆炸,罐車排空閥處立即著火,同時引燃在棧臺堆放的航空潤滑油桶及附近房屋和瀝青堆場。又如,某廠在充裝汽車罐車時,因就地排放的液化烴氣被另一輛罐車起動時打火引燃,將兩臺罐車燒壞。所以規(guī)定液化烴裝卸應采用密閉系統(tǒng),不得向大氣直接排放。
第2款:低溫液化烴裝卸設施的材質要求嚴格,獨立成系統(tǒng)會更加安全,不會對其他系統(tǒng)構成威脅。
6.4.4 本條是對可燃液體碼頭、液化烴碼頭的規(guī)定。
第2款:液化烴泊位火災危險性較大,若與其他可燃液體泊位合用,會因相互影響而增加火災危險性,故有條件時宜單獨設置。近年來沿海、沿河建設了不少液化石油氣基地 和石油化工企業(yè)的液化石油氣裝卸泊位,有先進成熟的工藝及設備,管理水平及自動控制水平也較高。為節(jié)約水域資源和充分利用泊位的吞吐能力,共用一個泊位在國內已有實踐,但嚴格要求不能同時作業(yè)。日本水島氣體加工廠也是多種危險品共用一個泊位,但嚴格控制不能同時作業(yè)。因此,規(guī)定當不同時作業(yè)時,液化烴泊位可與其他可燃液體共用一個泊位。
第3款:本款按國家現行標準《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guī)范》JTJ 237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 裝卸棧臺兩端和沿棧臺每隔60m左右應設梯子;
2. 甲B、乙、丙A類的液體嚴禁采用溝槽卸車系統(tǒng);
3. 頂部敞口裝車的甲B、乙、丙A類的液體應采用液下裝車鶴管;
4. 在距裝車棧臺邊緣10m以外的可燃液體(潤滑油除外)輸入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5. 丙B類液體裝卸棧臺宜單獨設置;
6. 零位罐至罐車裝卸線不應小于6m;
7. 甲B、乙A類液體裝卸鶴管與集中布置的泵的距離不應小于8m;
8. 同一鐵路裝卸線一側兩個裝卸棧臺相鄰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4m。
6.4.2 可燃液體的汽車裝卸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裝卸站的進、出口宜分開設置;當進、出口合用時,站內應設回車場;
2. 裝卸車場應采用現澆混凝土地面;
3. 裝卸車鶴位與緩沖罐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m,高架罐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6m;
4. 甲B、乙A類液體裝卸車鶴位與集中布置的泵的距離不應小于8m;
5. 站內無緩沖罐時,在距裝卸車鶴位10m以外的裝卸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6. 甲B、乙、丙A類液體的裝卸車應采用液下裝卸車鶴管;
7. 甲B、乙、丙A類液體與其他類液體的兩個裝卸車棧臺相鄰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8m;
8. 裝卸車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雙側裝卸車棧臺相鄰鶴位之間或同一鶴位相鄰鶴管之間的距離應滿足鶴管正常操作和檢修的要求。
6.4.3 液化烴鐵路和汽車的裝卸設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液化烴嚴禁就地排放;
2. 低溫液化烴裝卸鶴位應單獨設置;
3. 鐵路裝卸棧臺宜單獨設置,當不同時作業(yè)時,可與可燃液體鐵路裝卸共臺設置;
4. 同一鐵路裝卸線一側兩個裝卸棧臺相鄰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4m;
5. 鐵路裝卸棧臺兩端和沿棧臺每隔60m左右應設梯子;
6. 汽車裝卸車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雙側裝卸車棧臺相鄰鶴位之間或同一鶴位相鄰鶴管之間的距離應滿足鶴管正常操作和檢修的要求,液化烴汽車裝卸棧臺與可燃液體汽車裝卸棧臺相鄰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8m;
7. 在距裝卸車鶴位10m以外的裝卸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8. 汽車裝卸車場應采用現澆混凝土地面;
9. 裝卸車鶴位與集中布置的泵的距離不應小于10 m。
6.4.4 可燃液體碼頭、液化烴碼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除船舶在碼頭泊位內外檔停靠外,碼頭相鄰泊位的船舶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6.4.4的規(guī)定;
2. 液化烴泊位宜單獨設置,當不同時作業(yè)時,可與其他可燃液體共用一個泊位;
3. 可燃液體和液化烴的碼頭與其他碼頭或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距離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 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邊處的裝卸船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5. 液化烴的裝卸應采用裝卸臂或金屬軟管,并應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表6.4.4 碼頭相鄰泊位的船舶間的防火間距(m)
| 船長 | 279~236 | 235~183 | 182~151 | 150~110 | <110 |
| 防火間距 | 55 | 50 | 40 | 35 | 25 |
條文說明
6.4 可燃液體、液化烴的裝卸設施
6.4.1 本條為可燃液體鐵路裝卸設施的規(guī)定:
第2款:采用明溝卸可燃液體易引起火災事故。例如,某廠采用明溝卸原油,由于電火花而引起著火,沿明溝燒至2000m3的混凝土零位罐,造成油罐爆炸起火,并燒毀距罐壁10m遠的泵房和油罐車5輛;又如,某廠采用有蓋板明溝卸原油,一次動火檢修棧臺,焊渣落入溝內發(fā)生爆炸起火。以上兩例說明,明溝卸原油極不安全。丙B類油品不易著火,較安全。如電廠等企業(yè)所用燃料油多采用明溝卸車,實踐多年,未發(fā)生過重大事故。
第3款:我國目前裝車鶴管有三種:噴濺式、液下式(浸沒式)和密閉式。對于輕質油品或原油,應采用液下式(浸沒式)裝車鶴管。這是為了降低液面靜電位,減少油氣損耗,以達到避免靜電引燃油氣事故和節(jié)約能源,減少大氣污染。
第4款:為了防止和控制罐車火災的蔓延與擴大,當罐車起火時,立即切斷進料非
常重要。如,某廠裝車時著火,由于未能及時關閉操作臺上切斷閥,致使大量汽油溢出車外,加大了火勢;直到關閉緊急切斷閥、切斷油源,才控制了火勢。緊急切斷閥設在地面較好,如放在閥井中,井內易積存油水,不利于緊急操作。
第8款:在石油化工企業(yè)的改造過程中,充分利用現有鐵路裝卸線資源,同一鐵路裝卸線一側布置兩個裝卸棧臺的情況時有出現,國外工廠也有類似情況。為了減少一個棧臺發(fā)生事故時對另一棧臺的影響,在兩個棧臺之間至少要保持一個事故隔離車的位置,因此,規(guī)定同一鐵路裝卸線一側兩個裝卸棧臺相鄰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4m。
6.4.2 本條為可燃液體汽車裝卸站的規(guī)定:
第4款:泵區(qū)的泵較多,一旦發(fā)生事故,對裝車作業(yè)的影響較大,故對其間距做出規(guī)定。當泵區(qū)只有一臺泵時,因其影響較小,可不受此限。
第7款:這里的其他類可燃液體是指甲A、丙B類可燃液體,甲A類可燃液體的危險性較高,丙B類可燃液體,有些操作溫度較高,有些粘度較大,易造成污染,為減少其影響,故規(guī)定了甲B、乙、丙A類可燃液體裝車鶴位與其他類液體裝車鶴位的間距要求。
6.4.3液化烴裝卸作業(yè)已有成熟操作管理經驗,當與可燃液體裝卸共臺布置而不同時作業(yè)時,對安全防火無影響。
第1款:液化烴罐車裝車過程中,其排氣管應采用氣相平衡式或接至低壓燃料氣或火炬放空系統(tǒng),若就地排放極不安全。例如,某廠液化石油氣裝車臺在裝1輛25t罐車時,將排空閥打開直排大氣,排出的大量液化石油氣沉滯于罐車附近并向四周擴散,在離裝車點15m處的更衣室內,一工人違規(guī)點火吸煙,將火柴桿扔到地上時,引起室外空間爆炸,罐車排空閥處立即著火,同時引燃在棧臺堆放的航空潤滑油桶及附近房屋和瀝青堆場。又如,某廠在充裝汽車罐車時,因就地排放的液化烴氣被另一輛罐車起動時打火引燃,將兩臺罐車燒壞。所以規(guī)定液化烴裝卸應采用密閉系統(tǒng),不得向大氣直接排放。
第2款:低溫液化烴裝卸設施的材質要求嚴格,獨立成系統(tǒng)會更加安全,不會對其他系統(tǒng)構成威脅。
6.4.4 本條是對可燃液體碼頭、液化烴碼頭的規(guī)定。
第2款:液化烴泊位火災危險性較大,若與其他可燃液體泊位合用,會因相互影響而增加火災危險性,故有條件時宜單獨設置。近年來沿海、沿河建設了不少液化石油氣基地 和石油化工企業(yè)的液化石油氣裝卸泊位,有先進成熟的工藝及設備,管理水平及自動控制水平也較高。為節(jié)約水域資源和充分利用泊位的吞吐能力,共用一個泊位在國內已有實踐,但嚴格要求不能同時作業(yè)。日本水島氣體加工廠也是多種危險品共用一個泊位,但嚴格控制不能同時作業(yè)。因此,規(guī)定當不同時作業(yè)時,液化烴泊位可與其他可燃液體共用一個泊位。
第3款:本款按國家現行標準《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guī)范》JTJ 237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