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糾傾加固適用于整體傾斜值超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 50007規(guī)定的允許值,且影響正常使用或安全的既有建筑糾傾。
7.1.2 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選擇迫降糾傾和頂升糾傾的方法,復雜建筑糾傾可采用多種糾傾方法聯合進行。
7.1.3 既有建筑糾傾加固設計前,應進行傾斜原因分析,對糾傾施工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并對上部結構進行安全性評估。當上部結構不能滿足糾傾施工安全性要求時,應對上部結構進行加固。當可能發(fā)生再度傾斜時,應確定地基加固的必要性,并提出加固方案。
7.1.4 建筑物糾傾加固設計應具備下列資料:
1 糾傾建筑物有關設計和施工資料。
2 建筑場地巖土工程勘察資料。
3 建筑物沉降觀測資料。
4 建筑物傾斜現狀及結構安全性評價。
5 糾傾施工過程結構安全性評價分析。
7.1.5 既有建筑糾傾加固后,建筑物的整體傾斜值及各角點糾傾位移值應滿足設計要求。尚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傾斜建筑物,糾傾后的驗收標準,應符合有關新建工程驗收標準要求。
7.1.6 糾傾加固完成后,應立即對工作槽(孔)進行回填,對施工破損面進行修復;當上部結構因糾傾施工產生裂損時,應進行修復或加固處理。
條文說明
7.1 一般規(guī)定
7.1.1 糾傾的建筑層數多數在8層以內,構筑物高度多數在25m以內。近年來,國內已有高層建筑糾傾成功的例子,這些建筑物其整體傾斜多數超過0.7%,即超過現行行業(yè)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的危險臨界值,影響安全使用;也有部分雖未超過危險臨界值,但已超過設計規(guī)定的允許值,影響正常使用。
7.1.2 既有建筑糾傾加固方法可分為迫降糾傾和頂升糾傾兩類。
迫降糾傾是從地基入手,通過改變地基的原始應力狀態(tài),強迫建筑物下沉;頂升糾傾是從建筑結構入手,通過調整結構自身來滿足糾傾的目的。因此從總體來講,迫降糾傾要比頂升糾傾經濟、施工簡便,但遇到不適合采用迫降糾傾時即可采用頂升糾傾。特殊情況可綜合采用多種糾傾方法。
7.1.3 建筑物的傾斜多數是由于地基原因造成的,或是淺基礎的變形控制欠佳,或是由于樁基和地基處理設計、施工質量問題等,建筑物糾傾施工將影響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的受力狀態(tài),因此糾傾加固設計應根據現狀條件分析產生傾斜的原因,論證糾傾可行性,對上部結構進行安全評估,確保建筑物安全。如果建筑物的傾斜原因包括建筑物荷載中心偏移等,應論證地基加固的必要性,提出地基加固方法,防止再度傾斜。
7.1.4 建筑物糾傾加固設計是指導糾傾加固施工的技術性文件,以往有些糾傾工程存在直接按經驗方法施工的情況,存在一定盲目性,因此有必要明確糾傾加固前期應做的工作,使之做到經濟、合理、確保安全。
7.1.5 由于既有建筑物各角點傾斜值與其自身原有垂直度有關,因此對于糾傾加固后的驗收,規(guī)定了以設計要求控制,對于尚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建筑物規(guī)定按新建工程驗收要求控制。
7.1.6 施工過程中開挖的槽、孔等在工程完工后如不及時進行回填等處理將會對建筑物安全使用和人們日常生活帶來安全隱患,水、電、暖等設施與日常生活有關,應予重視。
要加強對避雷設施修復后的檢查與檢測。當上部結構產生裂損時,應由設計單位明確加固修復處理方法。


鋼結構防火涂料 GB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