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 對于建造在天然地基上的既有建筑,當地下水位降低幅度超出設計條件時,應評價地下水位降低引起的附加沉降對既有建筑的影響,當附加沉降值超過允許值時應對既有建筑地基采取加固處理措施;當地下水位升高幅度超出設計條件時,應對既有建筑采取增加荷載、增設抗浮樁等加固處理措施。
10.6.2 對于采用樁基或剛性樁復合地基的既有建筑物,應計算因地下水位降低引起既有建筑基礎產生的附加沉降。
10.6.3 對于建造在濕陷性黃土、膨脹土、凍脹土及回填土地基上的既有建筑,地下水位變化過大引起事故的預防與補救措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對于建造在濕陷性黃土地基上的既有建筑,應分析地下水位升高產生的濕陷對既有建筑地基變形的影響。當既有建筑地基濕陷沉降量超過現行國家標準《濕陷性黃土地區(qū)建筑規(guī)范》GB 50025的要求時,應按本規(guī)范第10.2.2條的規(guī)定,對既有建筑采取加固處理措施。
2 對于建造在膨脹土或凍脹土上的既有建筑,應分析地下水位升高產生的膨脹或凍脹對既有建筑基礎的影響,不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時可按本規(guī)范第10.2.4條的規(guī)定采取補救措施。
3 對建造在回填土上的既有建筑,當地下水位升高,造成既有建筑的地基附加變形超過允許值時,可按照本規(guī)范第10.2.3條的規(guī)定,對既有建筑采取加固處理措施。
條文說明
10.6 地下水位變化過大引起事故的預防與補救
10.6.1 地下水位降低會增大建筑物沉降,造成道路、設備管線的開裂,因此在既有建筑周圍大面積降水時,對既有建筑應采取保護措施。當地下水位的上升可能超過抗浮設防水位時,應重新進行抗浮設計驗算,必要時應進行抗浮加固。
10.6.2 地下水位下降造成樁周土的沉降,對樁產生負摩阻力,相當于增大了樁身軸力,會增大沉降。
10.6.3 對于一些特殊土,如濕陷性黃土、膨脹土、回填土,地下水位上升都能造成地基變形,應采取預防措施。


鋼結構防火涂料 GB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