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坡頂有重要建(構)筑物的邊坡工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調查建(構)筑物的結構形式、基礎平面布置、基礎荷載、基礎類型、埋置深度、建(構)筑物的開裂及場地變形以及地下管線等現狀情況;
2 應根據基礎方案、構造做法和基礎到邊坡的距離等因素,考慮建筑物基礎與邊坡支護結構的相互影響;
3 應考慮建筑物基礎傳遞的垂直荷載、水平荷載和彎矩等對邊坡支護結構強度和變形的影響,并應對邊坡穩(wěn)定性進行驗算;
4 應考慮邊坡變形對地基承載力和基礎變形的不利影響,并應對建筑物基礎和地基穩(wěn)定性進行驗算;
5 邊坡支護結構距建(構)筑物基礎外邊緣的最小安全距離應滿足坡頂建筑(構)物抗傾覆、基礎嵌固和傳遞水平荷載等要求,其值應根據設防烈度、邊坡的穩(wěn)定性、邊坡巖土構成、邊坡高度和建筑高度等因素并結合地區(qū)工程經驗綜合確定;不滿足時應根據工程和現場條件采取有效加固措施;
6 對于有外傾結構面的巖質邊坡以及土質邊坡,邊坡開挖后不應使建(構)筑物的基礎置于有臨空且有外傾軟弱結構面的巖體上和穩(wěn)定性極差的土質邊坡塌滑區(qū)。
7.2.2 邊坡與坡頂建(構)筑物同步設計的邊坡工程及坡頂新建建(構)筑物的既有邊坡工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避免坡頂重要建(構)筑物產生的垂直荷載直接作用在邊坡潛在塌滑體上;應采取樁基礎、加深基礎、增設地下室或降低邊坡高度等措施,將建(構)筑物的荷載直接傳至邊坡潛在破裂面以下足夠深度的穩(wěn)定巖土層內;
2 新建建(構)筑物的基礎設計、邊坡支護結構距建(構)筑物基礎外邊緣的距離應滿足本規(guī)范第7.2.1條的相關規(guī)定;
3 應考慮建(構)筑物基礎施工過程引起地下水變化對邊坡穩(wěn)定性的影響;
4 位于抗震設防區(qū),邊坡支護結構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 50011的有關規(guī)定;坡頂的建(構)筑物的抗震設計應按抗震不利地段考慮,地震效應放大系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 50011的有關規(guī)定;
5 新建建(構)筑物的部分荷載作用于原有邊坡支護結構而使其安全度和耐久性不滿足要求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鑒定與加固技術規(guī)范》GB 50843的要求進行加固處理。
7.2.3 無外傾結構面的巖土質邊坡坡頂有重要建(構)筑物時,可按表7.2.3確定支護結構上的側向巖土壓力。
表7.2.3 側向巖土壓力取值

注:1 Ea——主動巖土壓力合力,E′a——修正主動巖土壓力合力,Eo——靜止土壓力合力;
2 β1——主動巖石壓力修正系數;
3 a——坡腳線到坡頂重要建(構)筑物基礎外邊緣的水平距離;
4 對多層建筑物,當基礎淺埋時H取邊坡高度;當基礎埋深較大時,若基礎周邊與巖土間設置摩擦小的軟性材料隔離層,能使基礎垂直荷載傳至邊坡破裂面以下足夠深度的穩(wěn)定巖土層內且其水平荷載對邊坡不造成較大影響,則H可從隔離層下端算至坡底;否則,H仍取邊坡高度;
5 對高層建筑物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地下室,并在地下室側墻臨邊坡一側設置摩擦小的軟性材料隔離層,使建筑物基礎的水平荷載不傳給支護結構,并應將建筑物垂直荷載傳至邊坡破裂面以下足夠深度的穩(wěn)定巖土層內時,H可從地下室底標高算至坡底;否則,H仍取邊坡高度。
7.2.4 巖質邊坡主動巖石壓力修正系數β1,可根據邊坡巖體類別按表7.2.4確定。
表7.2.4 主動巖石壓力修正系數β1

注:1 當裂隙發(fā)育時取大值,裂隙不發(fā)育時取小值;
2 坡頂有重要既有建(構)筑物對邊坡變形控制要求較高時取大值;
3 對臨時性邊坡及基坑邊坡取小值。
7.2.5 坡頂有重要建(構)筑物的有外傾結構面的巖土質邊坡側壓力修正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對有外傾結構面的土質邊坡,其側壓力修正值應按本規(guī)范第7.2.4條計算后乘以1.30的增大系數,應按本規(guī)范第7.2.3條分別計算并取兩個計算結果的最大值;
2 對有外傾結構面的巖質邊坡,其側壓力修正值應按本規(guī)范第6.3.1條和本規(guī)范第6.3.2條計算并乘以1.15的增大系數,應按本規(guī)范第7.2.3條分別計算并取兩個計算結果的最大值。
7.2.6 采用錨桿擋墻的巖土質邊坡側壓力設計值應按本章規(guī)定計算的巖土側壓力修正值和本規(guī)范第9.2.2條計算的巖土側壓力修正值兩者中的大值確定。
7.2.7 對支護結構變形控制有較高要求時,可按本規(guī)范第7.2.3~7.2.5條確定邊坡側壓力修正值。
7.2.8 當巖質邊坡塌滑區(qū)或土質邊坡1倍坡高范圍內有建(構)筑物基礎傳遞較大荷載時,除應驗算邊坡工程的整體穩(wěn)定性外,還應加長錨桿,使錨固段錨入巖質邊坡塌滑區(qū)外,土質邊坡的與地面線間成45°外不應少于5m~8m,并應采用長短相間的設置方法。
7.2.9 在已建擋墻坡腳新建建(構)筑時,其基礎及地下室等宜與邊坡有一定的距離,避免對邊坡穩(wěn)定造成不利影響,否則應采取措施處理。
7.2.10 位于邊坡坡頂的擋墻及建(構)筑物基礎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局部穩(wěn)定性驗算。
條文說明
7.2 設計計算
7.2.1、7.2.2 當坡頂建筑物基礎位于邊坡塌滑區(qū),建筑物基礎傳來的垂直荷載、水平荷載及彎矩部分作用于支護結構時,邊坡支護結構強度、整體穩(wěn)定和變形驗算均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考慮建筑物傳來的荷載對邊坡支護結構的作用。其中建筑水平荷載對邊坡支護結構作用的定性及定量近似估算,可根據基礎方案、構造做法、荷載大小、基礎到邊坡的距離、邊坡巖土體性狀等因素確定。建筑物傳來的水平荷載由基礎抗側力、地基摩擦力及基礎與邊坡間坡體巖土抗力承擔,當水平作用力大于上述抗力之和時由支護結構承擔不平衡的水平力。
坡頂建筑物基礎與邊坡支護結構的相互作用主要考慮建筑荷載傳給支護結構,對邊坡穩(wěn)定影響,因邊坡臨空狀使建筑物地基側向約束減小后地基承載力相應降低及新施工的建筑基礎和施工開挖期對邊坡原有水系產生的不利影響。
在已有建筑物的相鄰處開挖邊坡,目前已有不少成功的工程實例,但危及建筑物安全的事故也時有發(fā)生。建筑物的基礎與支護結構之間距離越近,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越大,危害性越大。本條規(guī)定的目的是盡可能保證建筑物基礎與支護結構間較合理的安全距離,減少邊坡工程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確因工程需要時,應采取相應措施確??辈?、設計和施工的可靠性。不應出現因新開挖邊坡使原穩(wěn)定的建筑基礎置于穩(wěn)定性極差的臨空狀外傾軟弱結構面的巖體和穩(wěn)定性極差的土質邊坡塌滑區(qū)外邊緣,造成高風險的邊坡工程。
7.2.3 當坡肩有建筑物、擋墻的變形量較大時,將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為使邊坡的變形量控制在允許范圍內,根據建筑物基礎與邊坡外邊緣的關系和巖土外傾結構面條件采用第7.2.3條、第7.2.4條和第7.2.5條確定的巖土側壓力設計值。其目的是使邊坡受力穩(wěn)定的同時,確保邊坡只發(fā)生較小變形,這樣有利于保證坡頂建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對高層建筑,其傳至邊坡的水平荷載較大,按第7.2.1條的條文分析可知,支護結構可能承擔高層建筑物基礎傳來的不平衡的水平力,設計時應充分重視,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地下室,并加大地下室埋深,借用鋼筋混凝土地下室的剛體及其底板與地基間的摩阻力平衡高層建筑物傳來的部分水平力,同時高層建筑鋼筋混凝土地下室基礎可采用樁基礎(樁周邊加設隔離層)將基礎垂直荷載傳至邊坡破裂面以下足夠深度的穩(wěn)定巖土層內,此時,H值可從地下室底標高算至坡底,否則,H仍取邊坡高度。除設置鋼筋混凝土地下室外,還應加強支護結構的抗側力以平衡高層建筑物可能傳來的水平力。
7.2.4 本條主動巖石壓力修正系數β1的確定考慮以下因素:
1 有利于控制坡頂有重要建(構)筑物的邊坡變形,保證坡頂建(構)筑物的功能和安全;
2 巖石邊坡開挖后側向變形受支護結構或預應力錨桿約束,邊坡側壓力相應增大,本規(guī)范按巖石主動土壓力乘以修正系數β1來反映土壓力增大現象;
3 β1值的定量確定目前無工程實測資料和相關標準可以借鑒,從理論分析看,堅硬的塊石類土靜止土壓力約為主動土壓力1.80倍左右,以此類比,巖體結構面結合較差,巖體完整程度為較破碎的Ⅳ類巖體,本規(guī)范主動土壓力系數β1定為1.45~1.55,考慮Ⅰ~Ⅲ類巖石的結構完整性,則分別采用1.30~1.45。


鋼結構防火涂料 GB149
